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通知
(环办[2009]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我国政府批准加入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有关规定,为逐步削减含氢氯氟烃使用,防止盲目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的生产设施,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除特殊用途外,各地不得新建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具体名单见附件)。各级环保部门不得审核批准上述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二、企业新建用于特殊用途的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的,必须向我部提交书面申请以及其特殊用途证明材料;经我部核准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并审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受理的环保部门应将获得批准的项目报我部备案。
三、违反以上规定建设的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由地方环保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附件:禁止新建的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禁止新建的使用含氢氯氟烃生产设施名单
序号 |
主要相关行业 |
设施名称 |
1 |
制冷空调 |
以含氢氯氟烃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运输业及房间空调器使用的压缩机、空调、冷冻、冷藏设备生产装置(线) |
2 |
发泡行业 |
以含氢氯氟烃为发泡剂的聚氨酯泡沫和挤出聚苯乙烯泡沫生产装置(线) |
3 |
烟丝膨胀 |
以含氢氯氟烃为烟丝膨胀剂的烟丝膨胀装置(线) |
4 |
清洗行业 |
使用含氢氯氟烃作为清洗剂/溶剂的清洗设备和生产装置 |
5 |
气雾剂 |
使用含氢氯氟烃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剂制品生产装置(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