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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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
-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
- 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 (1995年1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1995〕3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深井管理办法>等68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等20件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2002年7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公布,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2年6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 (2002年3月1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4月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 济南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 (1999年10月1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公布的《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济南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办法>等9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安徽省农药管理办法 (1999年12月29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公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正)
- 湖南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办法 (1997年7月2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7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西藏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12月13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昆明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11月14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2001年10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4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湖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2001年8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6月18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 (2001年6月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公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海洋专项渔业资源品种管理办法>等1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北京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年6月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吉林市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01年5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 (2001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汕头市农药经营管理若干规定 (2000年10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2000年5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储存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998年7月2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 山西省农药管理办法 (1998年5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湖南省化学危险物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8年5月4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湖北省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1998年2月9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