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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公告 2015年 第27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六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三、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四、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

  五、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4—2015)

  六、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15)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燃油式火化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801-2009)自2015年7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田世宏会签)

  环境保护部

  2015年4月1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