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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73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无烟煤)、3%(炼焦煤)、6%(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5%(其他煤)、5%(煤球等燃料)的最惠国税率。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4年10月14日

  

相关法规

  •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税率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4〕73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 (2004年1月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7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