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及《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提高燃煤脱硫设施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一五”二氧化硫总量减排目标,切实加强对燃煤脱硫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的燃煤电厂和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事业单位切实加强脱硫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脱硫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开启烟道旁路运行和严禁脱硫设施无故停运。脱硫设施已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和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生产运行台账,记录脱硫设施主要设备运行和维护情况,并记录烟气连续监测数据、机组负荷(锅炉负荷)、燃料硫份和脱硫剂的用量、厂用电率、脱硫副产物产生量和处置情况、旁路挡板门启停时间、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必须妥善保管,以备环保部门的核查。
二、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5号)的要求,督促企事业单位按期完成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并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烟气经脱硫系统治理后,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烟气采样装置必须按要求设置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部分,确实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混合烟道上安装或已安装但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在旁路烟道加装烟气温度和流量采样装置。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按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标定。
三、所有脱硫设施必须安装完成分布式控制系统(或集散控制系统,简称脱硫DCS系统),实时监控脱硫系统的运行情况。对湿法脱硫系统和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发电负荷(或锅炉负荷)、烟气温度、烟气流量、增压风机电流和叶片开启度、氧化风机和密封风机电流、脱硫剂输送泵电流、烟气旁路开启度、脱硫岛PH值以及烟气进口和出口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对于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脱硫系统和炉内喷钙炉外活化增湿脱硫系统,DCS系统要记录自动添加脱硫剂系统输送风机电流以及烟气出口温度、流量、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浓度等参数。在旁路烟道加装的烟气温度和流量等参数应记录入DCS系统。DCS系统要确保能随机调阅上述运行参数及趋势曲线,相关数据至少保存六个月以上。
四、脱硫设施因改造、更新、维修或喷油助燃需暂停运行而开启旁路的,需按有关规定提前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脱硫设施遇事故停运、在线监控系统或中控系统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当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报告。
五、各省级环保部门和各电力集团公司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检查辖区内或所属企业的燃煤脱硫设施,逐一列出整改方案,督促企事业单位确保于2009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限期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将按照《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要求,不计算脱硫设施的二氧化硫减排量或按照监测系数法核减减排量,并列入该地区和企业集团减排年度考核。对脱硫设施全烟气脱硫效率、投运率达不到要求的,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7〕1176号)要求,扣减脱硫电价款,足额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
六、各级环保部门要把脱硫设施作为监督性监测、污染源建档和信息公开的重点,环境监察部门至少每月对脱硫设施进行一次现场执法检查,环境监测部门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同时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工作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要及时记录及公布燃煤电厂和使用燃煤锅炉的企事业单位二氧化硫排放、监测、运行状况等相关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污染减排。
七、各环保督查中心要采取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燃煤脱硫设施的运行监管,并将上述要求落实整改情况及时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