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管人字[2003]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配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2002年第36号)的贯彻实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等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业务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考本大纲及标准并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实施的原则,抓紧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本大纲及标准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局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