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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核准淮安祥云旭升化工有限公司配套建设原料用途全氯氟烃生产、使用设施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799号)

淮安祥云旭升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新建3000吨/年聚三氟氯乙烯树脂、7507.5吨/年副产盐酸、2650吨/年副产氯化锌生产项目,并配套建设3354.6吨/年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原材料装置的申请报告》(祥云旭升化工〔201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生产全氯氟烃(CFCs)的公告》(2007年第43号)的规定,你公司申请新建的3354.6吨/年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装置为你公司内部新建3000吨/年聚三氟氯乙烯树脂装置配套提供原料,属于作为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的全氯氟烃生产设施,同意你公司的申请。

  你公司须按要求向该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保新建装置生产的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全部作为下游聚三氟氯乙烯树脂装置原料使用,不得外售或用于制冷剂、发泡剂、溶剂、清洗剂等受控用途,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的排放和泄漏;配套聚三氟氯乙烯树脂装置不投产,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装置不得开车。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应按要求报送1,2,2-三氟三氯乙烷(CFC-113)生产、使用数据,接受并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0月11日

  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