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际、国内能源市场供求形势变化,国内天然气价格偏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为促进资源节约,理顺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引导天然气资源合理配置,决定适当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天然气相关价格政策和配套措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产天然气出厂价格,完善相关价格政策
(一)适当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取消价格“双轨制”。各油气田(含西气东输、忠武线、陕京线、川气东送)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均提高230元。同时将大港、辽河和中原三个油气田一、二档出厂基准价格加权并轨,取消价格“双轨制”。调整后的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见附表。
(二)扩大价格浮动幅度。国产陆上天然气一、二档气价并轨后,将出厂基准价格允许浮动的幅度统一改为上浮10%,下浮不限,即供需双方可以在不超过出厂基准价格10%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上述出厂(或首站)价格政策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明确今年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政策。鉴于2010年进口中亚天然气数量较少,进口中亚天然气价格暂按国产天然气供同类用户价格执行。
二、合理安排天然气销售价格
(一)从紧控制销售价格提价幅度。天然气出厂(或首站)基准价格调整后,各地调整销售价格要按照从紧的原则安排。配气价格和城市燃气公司收益偏高的城市,要适当降低配气价格,缩小提价幅度。
居民用气价格调整,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等相关程序。
(二)简化气价分类。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划分用户类别,气价分类复杂的城市,要适当归并简化分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鼓励类服务业用气价格与工业用气同价政策。
(三)研究推行差别气价政策。用气量季节差、峰谷差较大的城市,可以研究推行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峰谷差价和可中断气价等差别气价政策,以引导用户合理消费,提高天然气利用效率,缓解天然气供应压力。
(四)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汽油比价关系。各地要按照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理顺车用天然气价格,保持车用气的合理比价。目前车用天然气价格较低、一步执行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此次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调整,两年内调整到位。
三、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一)确保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行业稳定。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与用油相比,用气车仍具有明显竞争优势。本次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出租车的影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已建立的燃料价格与运价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运价调整前,统筹考虑当地用油、用气车燃料成本差异和补贴情况,以及经营者承受能力,由地方政府采取发放临时补贴等措施,缓解气价提高对出租车行业影响,确保出租车行业稳定。对城市公交,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各地在合理核定CNG加气站购销差价的基础上,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上交地方财政,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具体办法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二)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补助。各地要通过统筹安排对困难群体的各项补助,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而降低生活水平。
四、加强市场监管和舆论宣传引导
(一)保障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以及其他天然气经营企业,要认真做好天然气生产和运输工作,保障市场供应,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天然气价格政策。
(二)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和监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天然气价格政策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天然气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此次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与当地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引导社会舆论准确把握相关政策规定及政府的决策意图,营造良好舆论环境,争取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