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3年公告第53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3年9月9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我署为此发布了2003年第53号公告。根据商务部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部分韩国企业生产的进口丁苯橡胶反倾销税税率,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5年第81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12月13日起,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继承原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所适用的被调查产品反倾销措施,对申报进口由韩国LG大山油化株式会社(LG Daesan Petrochemical 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4.15%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5年12月13日起,对申报进口由韩国现代石油化学株式会社(Hyundai Petrochemical Co.,Ltd.)生产的丁苯橡胶,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适用的27%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俄罗斯、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苯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海关总署2003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海关总署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