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公告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55号)
为加强对进口硝酸钾(税号28342110)的统计和监测,自2002年8月1日起,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
为加强对进口硝酸钾(税号28342110)的统计和监测,自2002年8月1日起,硝酸钾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海关凭国家经贸委授权机构签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办理验放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〇二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