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2006年3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员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