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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的公告

(2006年3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加强固体废物的环境管理,现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本鉴别导则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会员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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