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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决定

(闽政〔1996〕文2号)

    闽江是我省最长的河流,闽江流域历史悠久,文化繁荣,经济发达,是我省重要的经济区之一。但是,闽江流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正日益加剧,已经威胁到流域人民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影响流域改革开放的形象和流域经济的持续发展。为认真执行环境保护法和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促进流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省政府决定:

    一、统一认识,明确目标

    闽江流域拥有全省一半的国土,三分之一的人口,五分之二的经济总量和大量的资源。闽江流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决定性影响。开展闽江环境综合整治,不仅可以保证流域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而且将推动全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对此,各级、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增强紧迫感,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立即开展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的总目标是,“一年重大突破,三年大见效,五年使闽江水基本变清”。通过治理环境污染,恢复流域生态,保护人民生活条件和身体健康,还闽江以青山绿水,保证流域经济持续发展。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分三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从现在起,先用一年左右时间,基本控制环境污染(重点是乡镇企业)和生态破坏的恶化趋势,明显改善局部严重污染地区的环境质量。继之第二阶段用两年左右时间,使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控制,生态环境开始恢复。随后第三阶段用两年左右时间,实现全流域排污总量控制,所有排污单位减量、限量排放,所有城市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闽江水基本变清。

    二、坚持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由省计委牵头,制订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总体规划,并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各地市、各有关部门也必须制订相应的规划和计划,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或列入行业发展规划与计划。通过制订规划,合理调整流域行业结构,优化流域工业布局,充分利用流域资源,提高流域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在闽江流域推行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实行流域排污总量控制。闽江流域不得再发展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重污染的行业。任何地区、部门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上小造纸、小化工、小印染、小电镀、小制革等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浪费资源且经济效益低下的小型企业。现有这类企业分别由省、地、县三级政府结合技术改造,提高工艺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实施限期治理,有效治理污染。无法实施有效限期治理的,予以关停。

    三、层层落实综合整治责任制

    闽江流域各级政府必须对闽江流域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负责,各企事业单位以及省直各部门也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承担相应责任。必须把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纳入地(市)政府和部门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并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任务层层分解,指标具体落实,并做为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各地、市、县环委会,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督促工作,及时上报贯彻执行情况。各地市、各部门及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按规定控制地区、行业或企业的排污总量。计划、财政、经贸、城建、工商、土地、电力、公安、及乡镇企业等各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按整治任务分工落实基本国策,加强监督管理,配合完成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任务。

    四、依法治污,强化管理

    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法规,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同时,结合闽江流域实际情况,尽快制订“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条例”。

    加强闽江流域环境与资源的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和重大污染事故,严厉打击毁坏资源、盗伐林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阻挠执法的违法犯罪分子。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超标超量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由各级政府公布名单,实施限期治理。不能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除予以经济处罚外,应实施限产、转产、搬迁、停业、关闭;供电部门可按省、市政府的批准实行限电和停止供电,工商部门可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破坏流域生态,阻塞河道,污染水源的,必须限期恢复。

    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依法查处违反环保法律的单位和个人。成立闽江环境监测站,加强对流域内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现场环境监督管理。

    五、保证综合整治资金投入

    建立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基金,用于解决流域内重大污染治理项目,跨地市污染治理项目,重点科技示范工程建设,以及有关的科研课题和专项监测费用。除经审查确定的闽江污染治理科研、监测等工作费用外,整治基金只贷不拨,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滚动发展。

    计委、经贸委、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安排好环保治理项目和资金,保证综合整治任务完成。

    流域内各市、县要逐年增加投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建设,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相结合。

    流域内各排污单位必须把治理污染、恢复生态纳入企业总体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财务计划,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费用和“三废”处理费用纳入生产成本。

    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或境外合作,争取国际支持,引进外资,加快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工作。

    六、强化经济手段,促进综合整治

    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和生态环境保护费,并按规定上交。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拒缴、减免排污费,或将排污费挪作他用。要组织收、管、用专项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各级金融机构应认真贯彻中国人民银行银发〔95〕24号通知所制定的信贷政策,支持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同时不得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开发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或投资。尤其是对被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排污单位不得提供各种贷款。

    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成片土地开发以及流域水利、水电工程均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规定交纳“三同时”保证金。

    为加快闽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流域各地、市的排污水费征收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省物委、省财政厅共同审定。

    七、依靠科技进步,推动污染治理

    工业企业和有关部门必须积极推行清洁生产,结合技术改造,努力实现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做到少污染物排放、无污染物排放和“三废”综合利用。造纸、啤酒、化工、轻纺、冶金、电力等行业要率先推行清洁生产。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积极发展环保产业,制订各种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环保产业上水平、上档次、上规模,配合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为我省环保事业服务。

    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环保产业市场。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治理项目、环保产品等推行公开招标,实行公平竞争,反对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及其他不平等竞争,严厉打击环保产业市场中的伪劣产品和工程。

    组织环境科研、开展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技术攻关,建立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治理技术和设备,推动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食品,推广应用无公害和低残留农药。

    省环保局负责制订流域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流域内县界断面水质移交标准,并将市、县界河流水质监测断面设置与现有环境监测断面、水利系统监测网点有机结合,进行全流域监测工作调整。同时,应提前参与流域水电梯级开发论证和评价工作,加强开发项目环境管理,并会同水利、电力部门制订流域各支流及干流电站最小下泄流量调控办法。

    八、加强环境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

    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必须实行全流域动员,鼓励公众参与。“同饮闽江水,共保闽江清”。

    加强环保宣传和舆论支持,在省地县的报纸、电视、广播等设立专栏或特别节目,报道流域综合整治开展情况,表扬先进,敦促后进,并对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报道,强化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向社会公布限期治理和关停转迁企业名单,对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必要的曝光。

    争取各级人大检查监督整治工作进度,欢迎政协和社会群团组织参与流域综合整治。

    省环保局按季向社会公布闽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生态破坏情况。定期编印综合整治简报,报道重点污染单位治理进度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

    加强环境教育,努力提高全民环境意识,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九、加强领导,落实机构

    省政府成立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检查、督促整治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

    各有关地市县应成立相应的机构,监督流域各监测断面水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情况,检查各地、各部门、各有关排污单位综合整治任务完成情况。

    十、认真总结经验,促进全省环境保护上新台阶

    目前,我省木兰溪、九龙江、晋江等流域环境污染也十分严重。因此,开展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对全省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须通过闽江流域环境综合整治,认真总结经验,指导全省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流域环境管理。

    本决定原则上适用于其他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地市可参照本决定,制订必要的措施,加强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促进当地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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