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6号 关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6号
2016年7月13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3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进口腈纶征收反倾销税。其中,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Mitsubishi Rayon Co.,Ltd.)的反倾销税率为15.8%。
2017年6月15日,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向商务部提交申请,称三菱丽阳株式会社于2017年4月1日吸收合并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旧三菱化学)及三菱树脂株式会社,合并后三菱丽阳株式会社名称变更为三菱化学株式会社(新三菱化学),请求由变更后的公司继承原公司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并提交了股东大会决议、变更登记证明、更名前后的股东情况、董事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信息,经当地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的证明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商务部就上述申请事宜通知了国内腈纶产业。在规定时间内,国内腈纶产业未提出异议。
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现有证据材料表明,三菱化学株式会社的公司名称变更符合日本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名称变更前后关于腈纶的经营管理、生产能力未发生变化,供应商关系、客户基础以及管理层人员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商务部决定:由三菱化学株式会社(Mitsubishi Chemical Corporation)继承三菱丽阳株式会社(Mitsubishi Rayon Co.,Ltd.)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15.8%的反倾销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以三菱丽阳株式会社(Mitsubishi RayonCo.,Ltd.)名称向中国出口的腈纶产品,适用腈纶反倾销措施中其他日本公司所适用的16.1%的反倾销税率。
本公告自2017年8月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