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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国消耗臭氧层物质逐步淘汰国家方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按照我国政府与联合国多边基金执委会签署的《中国化工行业全氯氟烃生产整体淘汰计划》和《中国全氯氟烃和哈龙加速淘汰计划》的有关要求,现就全氯氟烃物质(CFCs)生产的淘汰管理工作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7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生产除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以外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物质名录见附件。各相关企业应于2007年8月15日前拆除附件所列全氯氟烃物质的生产装置。

  二、凡生产药用吸入式气雾剂用途、原料和豁免用途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国家环保总局申请,经批准后才能生产。

  三、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督促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全氯氟烃物质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

禁止生产的全氯氟烃(CFCs)物质名录

 

 

类  

物质代码

化学式

化学名称

消耗臭氧潜能值(ODP值)

第一类  全氯氟烃(又称氯氟化碳,英文缩写CFCs)

CFC-11

CFCl3

三氯一氟甲烷

1

CFC-12

CF2Cl2

二氯二氟甲烷

1

CFC-13

CF3Cl

一氯三氟甲烷

1

CFC-113

C2F3Cl3

三氯三氟乙烷

0.8

CFC-114

C2F4Cl2

二氯四氟乙烷

1

CFC-115

C2F5Cl

一氯五氟乙烷

0.6

CFC-111

C2FCl5

五氯一氟乙烷

1

CFC-112

C2F2Cl4

四氯二氟乙烷

1

CFC-211

C3FCl7

七氯一氟丙烷

1

CFC-212

C3F2Cl6

六氯二氟丙烷

1

CFC-213

C3F3Cl5

五氯三氟丙烷

1

CFC-214

C3F4Cl4

四氯四氟丙烷

1

CFC-215

C3F5Cl3

三氯五氟丙烷

1

CFC-216

C3F6Cl2

二氯六氟丙烷

1

CFC-217

C3F7Cl

一氯七氟丙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