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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2203号

  为加强对进出口农药的监督管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进行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12月28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同时废 止。

  自2015年1月1日起,农药进出口单位应按照新名录中的商品编码及其对应的商品名称向农业部申请办理农药进出口管理放行手续。2015年1月1日前办理的《农药进出口登记管理放行通知单》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农药管理名录

  农 业 部 海关总署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