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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明确未锻轧铝加工贸易出口征税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2号)

  总署2004年第46号公告明确对未锻轧铝(税号76010000)征收出口关税。根据政策实施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现补充公告如下:

  一、对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小额贸易等监管方式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均征收出口关税(监管方式见附件)。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的未锻轧铝,不适用总署2003年第23号公告以及相关通知的征税规定。

  三、出口未锻轧铝的完税价格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

  四、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与境内境外之间进出的未锻轧铝,除本公告规定以外,仍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函〔1997〕4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89号)的规定办理。

  附件:征税涉及的监管方式表

海关总署

二○○五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