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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暂实行限制进口管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5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对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规定进行调整。自2007年8月1日起,对进口“碳化钨废碎料”(商品编码:8113000010,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碳化钨硬质合金废碎料或使用过的废碳化钨硬质合金)、“含铜大于10%的铜冶炼转炉渣(用于铜冶炼的原料)”(商品编码:2620999020)、“其他铜冶炼渣(用于修船业的除锈磨料)”(商品编码:2620999020)暂按照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进口上述固体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经环保总局审查许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进口上述固体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自行办理进口申请和进口手续,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同时禁止将进口的固体废物转卖给其他单位使用。

  三、进口上述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冶炼渣》(GB 16487.2-2005),并经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方可报关进口。海关凭环保部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四、条件成熟时,有关部门将把上述废物正式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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