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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成品油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1997]25号)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理顺销售渠道,建立和维护成品油流通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改革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2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成品油经营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经营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成品油经营单位在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同时,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成品油批发企业。

  1.有经营成品油的业务、仓储、安全、修建等组织机构和管理、操作规程等制度。有计量、化验、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检验专用工具及设施装备。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金和现有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3.有符合国家标准并与经营规模基本相适应的成品油储备、运输、安全设施和场地。

  4.有稳定的成品油资源(国家统配资源)和固定的供应销售渠道。

  (二)加油站和零售网点。

  1.加油站的建设符合市和区(市)县政府的规划要求,并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各项手续完备,即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质量、计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营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范要求。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资源供应纳入了所在地国家统一配置计划。

  3.从业人员及规章制度符合经营成品油的技术要求。

  4.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挂牌销售。

  二、成品油经营管理的职责划分

  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以主渠道国有石油公司为主,兼顾其他具备条件的社会单位。其经营管理的职责划分是:(1)全市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统一由市商业委员会审批。(2)按照市委渝委发〔1997〕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城市主城区内(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钓鱼嘴、道角,面积约600平方公里)的加油站设置,由市有关部门(市商委、规划、消防、化危品管理和工商部门)审批。城市主城区内除加油站以外的其它零售网点以及其余各区(市)县的加油站和零售网点设置,由当地政府授权商业主管部门会同规划、消防、化危品管理和工商等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市商业委员会备案。

  三、城市主城区内加油站设置的审批程序

  按照“业主申请,部门批签,合格颁证”的原则,城市主城区范围内加油站设置的审批程序是:由业主向市商业委员会提出申请,市商委按照加油站设置条件和总体规划布局进行审查并签批意见;市规划、消防、化危品管理部门根据市商委会签批的意见,对业主报送的加油站设计方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分别颁发选址意见书、消防安全许可证、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市商委签批的意见和市规划、消防、化危品管理部门出据的有关手续和证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查合格后,颁发营业执照。加油站建设竣工后,须经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城市主城区外各区(市)县加油站的设置,由当地政府参照城市主城区内加油站设置的审批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

  四、加强领导,规范管理

  加强我市成品油经营管理,是规范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流通正常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严格把关、不徇私情、规范管理,以确保我市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