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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0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8年第4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8月30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4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8年4月1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中国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存在倾销,国内卤化丁基橡胶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8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

  被调查产品名称:卤化丁基橡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名称为卤代丁基橡胶)。

  英文名称:Halogenated Butyl Rubber(Chlorobutyl Rubber,Bromobutyl Rubber)

  主分子结构式:

  

  X为Br或Cl

  物理化学特性:卤化丁基橡胶是丁基橡胶与卤化剂反应的产物,是普通丁基橡胶的改良品。卤化反应包括氯化和溴化,因此,卤化丁基橡胶可分为氯化丁基橡胶与溴化丁基橡胶两类。卤化丁基橡胶产品形式为白色到浅琥珀色的胶块。卤化丁基橡胶具有硫化速度快、与其他不饱和橡胶的相容性好、自粘性和互粘性高等特点。

  主要用途:卤化丁基橡胶主要用于无内胎的气密层、耐热内胎、耐热软管和输送带、药用瓶塞、防震垫、粘合剂和密封材料等。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3910和40023990税号项下。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

  1.埃克森美孚公司 75.5%

  (Exxon Mobil Corporation)

  2.其他美国公司 75.5%

  (All Others)

  欧盟公司:

  1.埃克森美孚化工有限公司 71.9%

  (ExxonMobil Chemical Limited)

  2.阿朗新科比利时有限公司 27.4%

  (ARLANXEO Belgium NV)

  3.其他欧盟公司 71.9%

  (All Others)

  新加坡公司:

  1.阿朗新科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23.1%

  (ARLANXEO SINGAPORE PTE. LTD.)

  2.其他新加坡公司 45.2%

  (All 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8年8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卤化丁基橡胶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8月20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间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8年8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

商务部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