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of Monitoring on Dioxins Emission from Hazardous Waste(including Medical Waste)Incinerators
(HJ/T 365-2007 2008-01-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的废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控制危险废物焚烧和医疗废物焚烧对环境的污染,制订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的点位布设、采样时的运行工况、采样器材、分析方法、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数据处理、结果表达和监测报告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焚烧处理设施和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性监测过程中的二噁英类监测。委托监测应参照本标准执行。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二噁英排放监测技术规范(HJ/T 365-2007)
相关法规: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28号)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