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发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等7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等7项标准为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2007)
四、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2007)
五、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易燃性鉴别(GB 5085.4—2007)
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反应性鉴别(GB 5085.5—2007)
七、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保总局网站查询(网址:www.mep.gov.cn/tech/hjbz/bzwb)。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一、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1996)
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1996)
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1996)
特此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相关法规: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08年6月6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 环境保护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28号)
-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1999年6月22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 (2008年1月25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7号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