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拟降低环境污染等入罪门槛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首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调整了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了入罪门槛。
该草案在环境污染罪相关条款中,删去了“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条件,规定只要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就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于1997年全面修订后,又根据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和七个刑法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又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向会议作了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该草案调整了刑罚结构,适当减少了死刑罪名;完善了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的法律规定;完善了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规范了非监禁刑的适用;加强了对民生的保护,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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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