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香料、香精使用原则(征求意见稿)
(2010年7月5日卫监督食便函[2010]226号发布,征求意见截止于2010年9月6日)
1.在食品中使用食用香料香精为的是使食品产生、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
2.食品用香料、香精在各类食品中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附表中所列食品没有加香的必要,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法规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3.用于配制食用香精的食品用香料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用物理方法、酶法或微生物法(所用酶制剂必须符合GB2760的有关规定)从食品(可以是未加工过的,也可以是经过了适合人类消费的传统的食品制备工艺的加工过程)制得的具有香味特性的食品或天然香味复合物1)和由食品制得的热反应食用香味料2)可用于配制食用香精,也可直接用于食品。
4.具有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的食品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功能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例如:苯甲酸、肉桂醛、瓜拉纳提取物、二醋酸钠、琥珀酸二钠、磷酸三钙、氨基酸等。
5.食品用香精可以含有对其生产、贮存和应用等所必需的食用香精辅料(包括食品添加剂和食品)。食用香精辅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5.1 食用香精中允许使用的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用香精标准的规定。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减少使用品种。
5.2 作为辅料添加到食用香精中的食品添加剂在最终食品中以不起技术功效为目的,它们的使用量应降低到合理的最低水平。
6.食用香精的标签应符合《食用香精标签通用要求》标准。
7.凡添加了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标识。
注1) 天然香味复合物(Natural flavoring complex)是一类含有食用香味物质的制剂。
注2) 热反应食用香味料(Process flavoring)是指为其香味特性而制备的一种产品,由其本身允许用作食品、或天然存在于食品、或允许用于热反应食用香味料的组分经过食品制备工艺制得的。
附表 不得添加食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
食品分类号 |
食品名称 |
01.01.01 |
纯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
01.02.01 |
原味发酵乳(全脂、部分脱脂、脱脂) |
01.05.01 |
稀奶油 |
02.01.01 |
植物油脂 |
02.01.02 |
动物油脂(猪油、牛油、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 |
02.01.03 |
无水黄油、无水乳脂 |
04.01.01 |
新鲜水果 |
04.02.01 |
新鲜蔬菜 |
04.02.02.01 |
冷冻蔬菜 |
04.03.01 |
新鲜食用菌和藻类 |
04.03.02.01 |
冷冻食用菌和藻类 |
06.01 |
原粮 |
06.02.01 |
大米 |
06.03.01.01 |
自发粉 |
06.03.01.02 |
饺子粉 |
06.04.01 |
杂粮粉 |
06.05.01 |
食用淀粉 |
08.01 |
生、鲜肉 |
09.01 |
鲜水产品 |
10.01 |
鲜蛋 |
11.01 |
食糖 |
11.03.01 |
蜂蜜 |
12.01 |
盐及代盐制品 |
13.01 |
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法规有明确规定者除外) |
14.01 |
包装饮用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