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
(安委办函[2017]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2017〕4号)以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推动工作落实,从严从实从细做好电气安全自查检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组织制定了《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和对应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表》,现印发你们(请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专题专栏—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行下载),供各地区、各单位参考使用。
联系人:公安部消防局米文忠,010-6626759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刘新永,010-64463134。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