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7年10月8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我局决定对《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等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3月20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11号)
2、《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1988年5月9日,国家环境保护局〔88〕环水字第187号)
3、《放射环境管理办法》(1990年5月28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3号)
4、《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1年8月29日,国家核安全局令第2 号)
二、决定予以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1994年3月16日,国家环境保护局、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环管〔1994〕140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6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号)
修改内容:删除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2002年10月13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修改内容:删除其中项目类别中的流域开发和区域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