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2008年第61号公告)
2003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反倾销调查结果,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3年8月31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执行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08年8月3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韩国、日本、印度的邻苯二甲酸酐,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5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53号公告
海关总署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