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韩国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年2月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了2003年第3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10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SK Chemicals株式会社认定被调查产品范围的申请,经审查后确定,CHDM改性共聚聚酯(CHDM modified copolyester,简称“BR切片”,税则号列39076011、39076019,产品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不属于征收反倾销税产品范围,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52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6月22日起,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BR切片时必须经海关取样化验,如果经化验确认为BR切片,则不予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切片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10号公告、2005年第11号公告以及2006年第5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七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