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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2005年7月22日开始,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5年7月22日起,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税则号列:290322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三氯乙烯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如果原产地为俄罗斯、日本的,还应当提供原厂商发票。

  凡申报进口三氯乙烯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俄罗斯或日本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俄罗斯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相应国家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由于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Usoliekhimprom”LLC)继承“KhimpromUsolie”LLC在反倾销案中的应诉地位,自2005年7月22日起,“Usoliekhimprom”LLC适用3%的反倾销税税率,“KhimpromUsolie”LLC适用其它俄罗斯公司159%的反倾销税税率。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俄罗斯“KhimpromUsolie”LLC生产的三氯乙烯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附件2规定的“Usoliekhimprom”LLC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附件2所列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可自2005年7月22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保证金不足应征税款部分,不再补征。

  五、对于伪报进口三氯乙烯原产地或伪造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行为,海关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在对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做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5年第37号公告

     2.三氯乙烯反倾销税税率表

海关总署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200项下。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5年1月7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自公告之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现对本案的调查已经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裁定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存在倾销,中国三氯乙烯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被调查产品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200项下,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乙烯

  英文名称:Trichloroethylene(TCE)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2HCl3

  化学结构式:CHCl=CCl2

  具体描述: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氯溶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重质油状液体,易流动,易挥发,不易燃,具有类似氯仿的气味。分子量为131.39,熔点-87.1~-86.7℃,沸点86.7~87.2℃,相对密度1.455~1.475,闪点32.2℃,自燃点410~420℃。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是C2有机氯溶剂中溶解力最强的一种,是优良的金属脱脂洗剂,主要用于彩电、电冰箱、汽车、空调、精密机械、微电子等行业作金属部件、电子元件的清洗剂,其主要优点是脱脂彻底。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产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产品,还可以用作溶剂和萃取剂,在农药和医药行业也有一定用途。还可用于生产氯氟烃的替代品:HFC-134a、HFC-100、HCFC-123、HCFC-124、HCFC-125,并取代1.1.1-TCA的大部分用途。

  生产方法:主要有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等三种方法。

  三、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5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

  所有日本公司159%

  俄罗斯公司

  1、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Usoliekhimprom”LLC)3%

  2、其它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159%

  本案调查过程中,应诉的“KhimpromUsolie”LLC将三氯乙烯业务转让给“Usoliekhimprom”LLC。经审查认定,由“Usoliekhimprom”LLC继承“KhimpromUsolie”LLC的本案中的应诉地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KhimpromUsolie”LLC适用本公告及终裁所确定的其它俄罗斯公司的反倾销税率。在此之前进口“KhimpromUsolie”LLC的三氯乙烯所提供的保证金的处理方法依本公告第五条规定。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7月22日起,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三氯乙烯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征的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1月7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对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补征。

  有关进口经营者自2005年1月7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进口“KhimpromUsolie”LLC三氯乙烯所提供的保证金,适用本公告及终裁所确定的“Usoliekhimprom”LLC的反倾销税率,并按上款原则予以相应处理。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不再征收反倾销税。

  六、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实施的期限自2005年7月22日起5年。

  七、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商,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八、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商务部(印)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4月16日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2005年1月7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并且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的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4年2月16日,调查机关正式收到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及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三氯乙烯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4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初步调查

  1、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调查机关于2004年4月8日就收到国内三氯乙烯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分别通知了俄罗斯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

  2004年4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俄罗斯和日本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只有俄罗斯的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家企业向调查机关登记倾销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4年5月17日,调查机关向应诉的国外生产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应诉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了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答卷。

  针对原始答卷内容存在的问题,调查机关向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公司的补充答卷。

  (4)听取各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调查期内,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

  2、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本案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简称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2)应诉登记

  2004年4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了《关于参加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登记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俄罗斯的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参加了应诉登记,日本企业没有应诉。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4年5月6日,调查机关成立了三氯乙烯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4年5月16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三氯乙烯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内,本案申请人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其代理人递交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国内其他两家生产三氯乙烯的企业--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鑫尔特化学有限公司没有回答调查问卷。经调查机关同意,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延期期限内递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日本企业和国内进口商没有回答调查问卷。

  (5)听取申请人陈述

  2004年5月18日,本案申请人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申请理由及对本案的意见。调查机关认真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并询问了有关问题。

  (6)听取和接收利害关系方意见

  2004年6月18日,调查机关听取了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的意见。2004年7月21日,调查机关收到西安金珠近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三氯乙烯反倾销对下游生产企业的影响”的传真;2004年8月2日收到常州康泰化工有限公司“关于三氯乙烯反倾销对下游生产企业影响的报告”的传真。

  (7)实地核查

  2004年7月下旬和8月中旬,本案调查组分别对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组通过座谈会、实地察看生产装置和生产流程、查对财务账册、核对原始材料等方式,重点对申请书、调查问卷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进行了核实,包括同类产品情况以及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利润等,并对其他问题进行了核查取证。调查机关对核查中所了解的情况和其他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分析研究。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实地核查情况、各利害关系方书面或其他形式的意见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分析,在裁决时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三)初步裁定及公告

  2005年1月7日,调查机关就本案调查发布了初步裁定,认定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初步裁定结果,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自2005年1月7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时,必须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与初步裁定所确定的倾销幅度相对应的保证金。

  (四)延期公告

  2005年4月16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第17号公告,将本案调查期延长至2005年10月16日。

  (五)初裁后的继续调查

  1、对倾销和倾销幅度继续调查

  (1) 进一步调查和搜集证据

  根据初步裁定公告的要求,各利害关系方在初步裁定发布之日起20天之内可以就初步裁定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证据。同时,本案初裁后,调查机关依据《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各提交答卷的应诉公司披露并说明了初步裁定中计算各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各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

  调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上述国家应诉公司等有关利害关系方对初步裁定和初裁倾销幅度计算的书面评论。对于所递交的书面评论,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2)实地核查

  为进一步核实应诉公司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调查机关组成三氯乙烯反倾销调查实地核查小组,于2005年1月28日-2月3日赴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

  核查期间,被核查公司的财务人员、销售人员和管理人员接受了核查小组的询问,并根据要求提供了有关的证明材料。核查小组全面核查了公司的整体情况、被调查产品出口中国销售情况、生产被调查产品、同类产品的成本及相关费用情况及公司变更情况等,对公司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调查,并进一步搜集了相关证据。对于实地核查中收集的材料和信息,调查机关进行了核对和整理,并在最终裁定中依法予以了考虑。

  (3)听取其他利害关系方的意见

  本案调查过程中,有下游产业反映国内三氯乙烯产量不足以满足国内需求,反倾销措施将会损害下游产业。经过调查和研究,调查机关认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并非禁止进口,只是针对低价倾销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不会对下游产业产生实质性影响。

  (4)倾销幅度的继承

  初裁后,“Usoliekhimprom”LLC(中文名称仍为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材料称,因业务重组,应诉的“KhimpromUsolie”LLC(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6月将三氯乙烯的生产和销售活动转让给“Usoliekhimprom”LLC,因此,申请由“Usoliekhimprom”LLC继承“KhimpromUsolie”LLC的倾销幅度。经审查,调查机关要求公司补充提交了有关资料。根据对有关资料的审查,调查机关认定,自本终裁发布之日起,由“Usoliekhimprom”LLC继承“KhimpromUsolie”LLC的倾销幅度,“KhimpromUsolie”LLC适用本案其它俄罗斯公司的倾销幅度。

  (5)最终裁定前的信息披露

  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反倾销调查信息披露暂行规则》的规定,向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披露并说明了计算公司倾销幅度时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并给予应诉公司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在最终裁定中,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提出的意见和评论依法进行了考虑。

  2、对损害和损害程度的进一步调查

  (1)初裁后接受书面评论和相关材料

  2005年3月7日,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到了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关于三氯乙烯反倾销案初步裁决的书面评论》,其他利害关系人没有提交书面评论意见。调查机关对利害关系方的上述意见依法给予了充分考虑,并对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调查核实。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递交的评论中有关产业损害裁定部分的意见认为,“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论证分析缺乏客观性”,具体是对国内产业的销售收入、利润和市场份额提出了评论意见;同时提出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下游产业利益”。

  对于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上述评论,调查机关予以了充分考虑,接受了其所提意见的合理内容。但对于该公司在评论中对利润、市场份额指标的评论以及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不符合下游企业利益的评论,调查机关认为初裁决定正确,故未予采纳。

  (2)终裁前的实地核查

  初裁公告发布后,调查机关继续对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所受损害及损害程度、因果关系以及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的新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2005年3月,调查机关对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裁前实地核查,进一步收集了相关证据和材料。

  (3)终裁前的信息披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终裁前,调查机关向本案有关利害关系方披露了产业损害调查终裁决定所依据的基本事实和理由,并给予其提出评论意见的机会,且在终裁中依法进行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

  产品名称:三氯乙烯

  英文名称:Trichloroethylene(TCE)

  税则号: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32200项下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2HCl3

  化学结构式:CHCl=CCl2

  具体描述:一种性能优良、用途广泛的有机氯溶剂。常温下为无色透明重质油状液体,易流动,易挥发,不易燃,具有类似氯仿的气味。分子量为131.39,熔点-86.7~-87.1℃,沸点86.7~87.2℃,相对密度1.455~1.475,闪点32.2℃,自燃点410~420℃。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

  主要用途:是C2有机氯溶剂中溶解力最强的一种,是优良的金属脱脂洗剂,主要用于彩电、电冰箱、汽车、空调、精密机械、微电子等行业作金属部件、电子元件的清洗剂,其主要优点是脱脂彻底。用在化工原料上可生产氯乙酸、二氯乙酰氯、八氯二丙醚、六氯乙烷等产品,还可以用作溶剂和萃取剂,在农药和医药行业也有一定用途。还可用于生产氯氟烃的替代品:HFC-134a、HFC-100、HCFC-123、HCFC-124、HCFC-125,并取代1.1.1-TCA的大部分用途。

  生产方法:主要有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等三种方法。

  三、国内同类产品和国内产业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调查机关对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和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生产过程、产品用途、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了调查:

  1.物理、化学性质

  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分子量一样,流动性、挥发性、易燃性和气味相同,熔点、沸点、闪点、自燃点和相对密度相同,均可微溶于水,能与大多数有机溶剂自由混溶,与普通金属不发生化学反应,具有麻醉性,是一种有毒的化学品。因此,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相同。

  2.产品用途及可替代性

  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均用于工业清洗剂、化工原料、农药医药等领域,不同国家的产品可以相互替代,同一个用户可根据市场情况选择购进各国产品使用。

  3.生产设备和工艺

  国内企业和俄罗斯企业生产三氯乙烯产品均采用乙炔法,生产工艺相同。日本企业生产三氯乙烯采用乙烯氯化法或乙烯氧氯化法,生产设备和工艺与国内企业有所不同。但不管采用何种生产设备与工艺,对生产出来的三氯乙烯产品特性并无实质影响。

  4.产品的包装及销售渠道

  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大都以桶装或槽装,并且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综上所述,调查机关认定国内生产的三氯乙烯与被调查产品物理、化学性质相同,用途基本相同且可相互替代,包装及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属于同类产品。

  (二)中国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表明,本案申请人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两家主要生产三氯乙烯的企业。调查期内,这两家企业与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没有关联,也不是进口经营者;它们生产的三氯乙烯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调查机关认定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构成本案国内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其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及价格调整项目的认定

  俄罗斯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KhimpromUsolie”LLC)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苏里耶)调查期间受某公司委托加工生产三氯乙烯,乌苏里耶收取加工费用。产品转交后,乌苏里耶回购该产品,并全部通过某贸易公司代理出口销售。上述两公司均为乌苏里耶的非关联公司。

  1、正常价值

  乌苏里耶答卷报告其调查期内没有内销交易,出口销售中,除出口中国外,仅有少量出口印度。经核查,乌苏里耶调查期内确实不存在内销交易,调查机关最终决定采用结构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

  关于生产成本,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乌苏里耶报告的成本数据准确,并最终决定采纳该生产成本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

  关于管理、销售、财务及其它费用等三项费用,经核查,调查机关认定该数据准确,并最终决定采纳该数据来计算正常价值。

  关于利润率,经核查,调查机关最终决定采用公司调查期内的利润率。

  2、出口价格

  乌苏里耶通过某代理商代理对中国的出口销售,该代理商收取中国进口商货款后向乌苏里耶支付货款,并扣除佣金。经核查,调查机关最终决定以答卷报告的公司销售给中国客户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关于运输费用,经核查认定答卷数据准确,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答卷中报告的数据。

  关于信用费用,初裁时,因表格所填写的信用期、乌苏里耶与代理商合同及代理商与进口商合同规定的信用期各不同,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根据乌苏里耶与代理商合同规定的收款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称,应当按实际的付款日期,而不是合同规定的信用期。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表格所填写日期即为实际的收款日期,并最终决定据此日期来计算信用费用。

  关于佣金,初裁时,调查机关初步决定根据调整后的佣金比例重新计算11-12月交易的佣金金额。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报关代理费,初裁时调查机关暂接受公司数据。初裁后,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关于出口退税,初裁时,调查机关认为出口退税不影响成本,不应纳入出口价格的调整项目中。初裁后,公司提交评论称,表格中半成品材料和直接材料的总成本包含增值税数据,且反映在三氯乙烯的生产成本中,此外,由于乌苏里耶回购三氯乙烯用于出口,其得到的增值税直接按照缴纳的增值税发票数目之和确定。经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评论中所称退税反映在三氯乙烯的生产成本中的提法不符合事实,并最终决定维持初裁决定。

  (二)价格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俄罗斯和日本未应诉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做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经过计算,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

  日本公司159%

  俄罗斯公司

  1、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KhimpromUsolie”LLC)3%

  2、其它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159%

  五、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

  (一)累积评估的适当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九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六第的规定,调查机关考察相关证据材料后认定:

  1.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的倾销幅度均不小于2%,其进口量均超过中国三氯乙烯总进口量的3%,不属于可忽略不计。

  2.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而且竞争条件基本相同。依据是:

  (1)被调查产品之间及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物理、化学性质相同、用途基本相同且可以相互替代;

  (2)调查期内,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在中国市场上一直存在较大数量的销售量,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同时出现;

  (3)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均通过直销、经销商经销或其他方式销售到最终用户,销售渠道基本相同。

  因此,调查机关认为就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

  (二)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及所占国内市场份额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1999年,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量为7552.756吨,但2000年即迅猛增长到17589.74吨,增幅达132.89%。2001年至2003年,被调查产品进口量继续快速增长,分别达到22750.87吨、25633.47吨和34629.21吨,增幅分别为29.34%、12.67%、35.09%。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量年均增长幅度高达46.33%。

  与此同时,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也大幅增加。1999年被调查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为24.61%,2000年、2001年分别增长到42.23%和50.05%,2002年市场份额虽略有下降,为47.15%,但2003年又继续增长到53.85%。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的国内市场份额年平均增长7.31个百分点。

  (三)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及其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据中国海关统计,1999年至2003年,被调查国家向中国出口的被调查产品加权平均价格分别为678.94美元/吨、546.99美元/吨、516.38美元/吨、502.11美元/吨和548.27美元/吨。2000、2001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下降19.44%、5.60%和2.76%,2003年虽比2002年上涨9.19%,但与1999年相比,下降幅度仍高达19.25%。

  1999年,进口被调查产品价格比国内同类产品价格高7.46%,但其后有关涉案国家的出口商即采取大幅降价的策略,与我国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相比,进行削价销售。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的削价销售迫使我国同类产品价格也呈下降趋势。2000至2002年,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分别比上年下降3.78%、3.01%和9.12%。2003年虽然比2002年上涨14.75%,但与1999年相比,仍下降2.67%。

  调查机关调查后认为,2003年国内外三氯乙烯产品价格上涨主要是由于国内外生产三氯乙烯的主要原材料价格上涨所致,剔除这些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因素,2003年国内外生产的三氯乙烯的价格与2002年相比变化不大。

  根据商务部《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六条关于调查机关应当审查“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大幅削价销售”的规定,调查机关将2003年被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到岸价和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置于同一贸易水平,即中国国内销售环节进行了对比。两者在加权平均基础上对比的结果表明,被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削价幅度为12.87%。

  以上调查表明,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下降是由于进口被调查产品有针对性地对我国国内同类产品进行削价销售引起的。

  (四)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评估

  1.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保持增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能呈现增长趋势。1999年至2003年,国内三氯乙烯的产能分别为17500吨、19500吨、21900吨、23100吨和23100吨,2000年、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1.43%、12.31%和5.48%,2003年没有增长。调查期内国内产能的平均增长幅度为7.19%。

  随着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国内产业产量总体上也保持了增长态势。2000年比1999年减少11.19%,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4.26%、30.03%和8.36%。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量平均增长幅度为9.35%,略高于国内产业产能的增长幅度。

  2.国内产业同类产品销量、销售收入总体呈现增长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销量与产量基本保持了一致的增减趋势。2000年比1999年减少6.12%,2001年和2002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99%和49.08%,2003年比2002年减少0.87%。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量年均增长幅度为9.60%。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先减后增,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2000年比1999年减少10.11%,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加0.43%、35.79%和14.42%。但由于国内产业的销售价格受到抑制,故调查期内其销售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只有8.83%,低于其销量年均9.60%的增长幅度。

  3.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下降并出现亏损,投资收益率为负。

  与销售收入呈现总体增长趋势相反,国内产业税前利润明显下降,总体上处于亏损状态。调查期内,只有1999年和2002年有一定盈利,其他3年均处于亏损状态。调查表明,虽然调查期内国内三氯乙烯的期间费用有一定程度的上升,但2003年的毛利率仍比1999年下降14.98%,这说明销售价格的总体下滑是造成税前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

  由于国内产业税前利润下降,因此其投资收益率也处于下降趋势。投资收益率变动趋势与税前利润变动趋势一致。调查期内,只有1999年和2002年的投资收益率为正值,其余3年均为负值。国内产业的投资收益率2000年比1999年下降12.78个百分点,2003年比2002年下降7.35个百分点。

  4.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呈现减少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期末库存总体上呈现了减少趋势。2000年比1999年减少32.70%,2001年比2000年增加80.92%,2002年比2001年减少92.04%,2003年继续出现了减少势头。

  5.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开工率总体处于较低水平。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开工率先降后升,但总体上仍处于较低水平。从1999到2003年,国内产业各年开工率分别为66.96%、53.37%、54.30%、66.93%、72.53%。2000年比1999年降低13.59个百分点;从2001年开始,开工率有所上升。

  6.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市场份额较低且处于下降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上的份额总体上处于下降趋势。从1999到2003年,国内产业在国内市场上的份额分别为37.37%、25.84%、24.63%、30.70%、25.73%。2003年比1999年下降11.64个百分点。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严重下降。

  7.国内产业现金流量下降。

  调查期内,除2000年外,其余年份国内产业现金流入量大于流出量,现金流量净额为正值。但是,国内产业现金流量净额总体处于下降趋势,调查期内的平均下降幅度达到44.59%。

  8.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减少,劳动生产率处于上升趋势。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就业人数处于不断下降趋势。2000年至2003年,各年就业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4.94%、0.87%、12.23%和10.45%。

  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除2000年比1999年降低6.58%外,其余年份均出现了增长,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5.26%、48.14%和21.00%。

  9.国内产业人均工资增长。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呈现了上升趋势,就业人数减少,因此国内产业的人均工资也出现了增长势头。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27.87%、1.42%、8.14%和26.75%。

  10.国内产业投融资能力减弱。

  调查期内,由于国内产业总体上处于亏损状态,因此造成国内企业无法按原计划进行投资和扩产。调查表明,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有的投资扩产计划被迫搁置,无法按期实现。在投资收益状况较差的情况下,国内产业的融资能力减弱。

  (五)国内产业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害

  对上述所有影响国内产业有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分析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国内产能、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虽呈增长趋势,但与需求增长相比严重不足。调查期内,国内三氯乙烯产品的市场需求高速增长。根据中国氯碱工业协会提供的数据,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的表观消费量分别比上年增长35.75%、9.12%、19.61%和18.28%。调查期内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0.32%。在调查期内国内市场需求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虽实现了一定增长,但其平均增长幅度分别只有7.19%、9.35%、9.60%和8.83%,远远低于20.32%的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年均增长幅度。这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产能、产量、销量和销售收入的增长受到了严重抑制。由于国内产业价格持续下降,导致国内产业利润和投资收益率降低,并出现亏损。同时,国内产业市场份额、就业人数、开工率、现金流量、投融资能力等重要指标也呈现恶化趋势或不良状态。上述情况表明,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6条规定,调查机关应当审查倾销进口产品是否“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国内同类产品本应发生的价格增长”。为准确评估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在多大程度上抑制了国内产业的价格增长,调查机关对在没有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影响下国内产业应该实现的价格增长,即目标价格进行了确认,并将此价格与被调查产品调整后的到岸价进行了比较。据此,认定国内产业受到了较为严重的损害。

  (六)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及对国内产业可能产生的进一步影响

  调查表明,俄罗斯和日本三氯乙烯产能很大。2002年,全球三氯乙烯总产能约63万吨,俄罗斯和日本的产能都分别达到了10万吨,两国相加相当于全球总产能的31.75%。2002年,全球三氯乙烯总需求量约为40万吨,俄罗斯和日本当年产量分别为4.13万吨和7.22万吨,占全球总需求的28.36%。而2002年俄罗斯和日本的国内需求量分别只有1.70万吨和5.42万吨,因此两国的出口能力分别达到2.43万吨和1.8万吨。调查表明,中国是俄罗斯和日本三氯乙烯的主要出口市场,尤其是俄罗斯的三氯乙烯,出口能力中的绝大部分都指向中国。由于中国国内三氯乙烯的需求呈现高速增长趋势,而中国国内产业的产能受到抑制,无法按计划扩产,国内产业产能不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这也为被调查产品出口到中国市场提供了越来越大的空间。总之,被调查国三氯乙烯的产能大量过剩,出口能力很强,因此,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有进一步加深的可能。

  六、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造成了国内产业的实质损害

  调查表明,国内三氯乙烯产业是一个处于成长期的产业,随着三氯乙烯用途的不断开发,国内市场需求呈现出了高速增长趋势,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产能远远不能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正常情况下,国内产业应该有一个很好的外部成长环境并取得较好的利润回报,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应该处于良好的状态。但是,调查期内在来自俄罗斯和日本的被调查产品进口总量迅猛增长和大量低价进口的严重冲击下,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性损害。

  1.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增长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迅猛增长,年平均增长幅度高达46.33%。该比例远远高于20.69%的国内表观消费量的年均增长幅度,更高于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和销量的平均增长幅度。国内产业产能、产量和销量的平均增长幅度分别只有7.31%、9.35%和9.60%。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增长幅度是国内表观消费量增长幅度的2.2倍,严重挤占了国内同类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其持续下降。国内产业的市场份额由1999年的37.37%下降到2003年的25.73%,相反,被调查产品的市场份额则由1999年的24.61%迅速增长到2003年的53.85%。这也同时导致国内产业开工率、就业人数等指标的恶化。

  2.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下降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

  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进口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2003年比1999年下降19.25%,平均下降幅度为5.20%;同期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被迫下降了2.67%,平均下降幅度为0.68%。调查还表明,除1999年外,进口被调查产品的价格都大大低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对国内同类产品削价销售。扣除2003年原材料价格上涨的因素,调查期内国内外三氯乙烯产品价格下降幅度将更大。

  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期间费用平稳,说明国内产业管理水平较高;国内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与单位销售成本变化曲线交错,说明国内产业利润很低或亏本销售。在国内表观消费量急剧增长、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质量相近的情况下,造成这一情形的原因只能是被调查产品大量低价进口的冲击。

  由于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增长受到抑制并出现下降,导致国内产业销售收入增长缓慢。调查期内国内同类产品销售收入的年均增长幅度只有8.83%,低于其销量年均9.60%的增长幅度,更低于国内表观消费量20.32%的年均增长幅度。这就必然造成国内产业税前利润和投资收益急剧下降并出现较为严重的亏损,现金流量净额明显减少,投融资能力日益减弱。

  (二)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分析

  1.其他国家(地区)三氯乙烯的进口

  根据中国海关统计数据表明,调查期内,来自俄罗斯、日本进口的三氯乙烯产品占中国总进口量的大部分,1999年至2003年,两国合计向中国出口的三氯乙烯产品占中国三氯乙烯总进口量的比例分别为50.23%、64.68%、75.94%、79.24%、83.24%,逐年增长,而其它国家(地区)三氯乙烯产品向我国的出口比例在逐年降低,对我国同类产品的影响越来越小。调查表明,其他国家(地区)的进口三氯乙烯在调查期内价格一直较高且处于上升趋势,没有证据表明对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不利影响。

  2.国内需求和消费模式的变化

  证据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三氯乙烯需求呈高速增长态势。2000年、2001年、2002年和2003年分别比上年增长35.75%、9.12%、19.61%和18.28%。调查期内平均增长幅度达到20.32%。由此可知,国内市场对三氯乙烯的强劲需求给国内产业带来的是非常积极的影响,而非不利影响。

  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国内对三氯乙烯的消费及对三氯乙烯下游产品的需求将不断增长。因为氯氟烃(CFC)对大气臭氧层有破坏作用,其生产和应用受到《蒙特利尔公约》的约束。为消除或减少大气层的破坏,三氯乙烯将用于生产氯氟烃的替代品,因此三氯乙烯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目前国内没有出现其他替代三氯乙烯的产品而影响其市场需求的情况,国内对三氯乙烯的消费模式没有变化。

  3.国内外生产者之间的竞争状况及技术发展

  调查期内,国内三氯乙烯生产者有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格林艾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三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鑫尔特化学有限公司四家企业。调查表明,国内生产者之间一直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着充分和正常的竞争,且相互之间的正常竞争对其经济和财务指标没有不良影响。同时,由于国内同类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在技术性能和质量方面基本相同,因此国内与国外产品之间的正常竞争也不会导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此外,调查期内,中国没有出台限制国内产业贸易行为和生产行为的政策,国内产业因此没有受到这些特定政策的影响。

  目前国际上三氯乙烯的生产工艺主要有三种:乙炔法、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调查表明,中国和俄罗斯企业生产的三氯乙烯采用乙炔法;日本企业生产的三氯乙烯主要采用乙烯氯化法和乙烯氧氯化法。国内外的生产工艺虽不完全相同,但各有优劣。国内外生产者采用的质量标准也基本相同。面对国内需求的强劲增长,在原有扩产计划被迫搁置的情况下,国内生产者通过改进生产装置,产能得到了增长;通过改进工艺水平,产品质量得到了提高;通过加强管理,提高营销能力,企业竞争力得到了提升。因此,国内外生产者的技术发展水平相近,技术水平不是影响国内产业的消极因素。

  4.国内产业的出口情况

  调查表明,国内生产者是在完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自主经营,国内生产者生产的三氯乙烯产品绝大部分用于内销,有的年份有少量出口,但出口量一直在其总销量的5%以下。因此,国内产业的出口对本案没有实质影响。

  5.国内产业的管理状况

  调查期内,国内生产者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进行管理和运营,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营销能力,以销定产,完善服务质量,推进技术装备的改造升级。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产业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供销平衡,库存下降。调查表明,国内产业的管理状况良好,没有给国内产业带来消极影响。

  6.不可抗力

  调查表明,调查期内国内产业的生产和销售没有受到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综上所述,被调查产品倾销造成了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其他可能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因素并没有给国内产业带来不利影响。

  七、最终裁定

  根据以上调查结果,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存在倾销,原产于俄罗斯和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对中国国内三氯乙烯产业造成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附件2

三氯乙烯反倾销税税率表

  

 

原产国

供货厂商名称

税率

俄罗斯

乌苏里耶化工有限责任公司("Usoliekhimprom" LLC)

3%

其它俄罗斯公司(All others )

159%

日本

所有日本公司

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