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财关税[2008]12号)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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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 |
税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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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120 |
石脑油 |
0.2元/升 |
1千克=1.385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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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1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2元/升 |
1千克=1.282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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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991 |
润滑油 |
0.2元/升 |
1千克=1.126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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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元/升 |
1千克=1.015升 |
ex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 |
0.1元/升 |
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