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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强化对进出口有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督管理,全面防控有毒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运、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见附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月1日起,凡进出口列入《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中化学品的企业,以及与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等登记手续相关的生产、使用和经营企业,须执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按要求提供资料。

  二、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程序》的规定,负责本辖区生产和使用企业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事项的预审,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检查和监督性监测。

  三、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以及未通过环境保护检查的企业,我部将不予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单。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审批工作,依各自职责强化监督,对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追踪检查,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化学品环境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化学品环境风险。

  附件: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批准程序

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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