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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8〕5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8〕53号)

  为了制止农业生产资料多头插手倒买倒卖,改变市场、价格混乱的状况,保证有效供应,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特别是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坚决执行国家对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一)化肥、农药、农膜由各级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实行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专营部门要坚持为农业服务的宗旨,进一步转变企业机制,减少经营环节,合理组织运输,降低费用开支,提高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

  (二)湘氮、资氮生产的尿素,按年产总量80%交省统一分配(其中平价交售数量1988年计划基数不变),其中农用尿素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工业用尿素和混合肥专用指标由省计委切块分配,按原渠道收购和经营。其余20%由工厂用于解决集资肥、地销肥等问题,但必须交由各级专营部门经营。洞氮的超产尿素以及株洲化工厂生产的磷肥,分别交省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收购经营。各生产企业收购的具体计划,由省计委另行下达。

  地、州、市、县小化肥厂生产的化肥,实行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或联销、代销,或由工厂直接销售给农民使用。具体采用哪种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

  湘氮、资氮和各小化肥厂已经用化肥集资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核实,今后一般不再搞化肥集资,必须集资的应经省计委批准。经核实的集资化肥可按合同执行,但应交当地专营部门经营。

  国家规定的20种统配农药,由县以上专营部门统一收购;非统配计划品种,实行省内专营部门与工厂合同定购,也可以联销、代销。

  省、地、县计划安排生产的农膜,全部由县以上专营部门统一收购经营。

  (三)进口化肥、农药、农膜原料实行计划管理。全省进口计划由省计委统一向国家计委申报,进口手续分别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省二轻局办理。

  (四)化肥、农膜的储备,由省、地、县三及专营部门承担,主要农药(具体品种由省计委和省供销社确定)的储备由省、地(市)两级承担。除正常库存以外的储备数量,由各级政府审定,其储备资金利息,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后,计入综合调拨价。建立农药经营风险基金,按销售额的1%提取,税前列支,专款专用。风险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厅、物价局、供销社制定。省级储备的救灾农药的贴息,仍按现行规定由省财政解决(即用原省安排的淡季农药储备贴息解决)。

  (五)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包括农技站、土肥站、植保站、植物医院),结合有偿技术服务所用少量化肥、农药,由县专营批发部门按计划以调拨价供应,允许有偿转让给农户,但不准进行商业经营或者倒买倒卖。省属国营农场所需农药,由省供销社会同省农业厅制定分配计划,农场供销社与生产企业直接定货供应。

  二、化肥、农药、农膜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一)化肥。省统一分配的化肥,由省计委统一分配,专项切块安排。

  纳入省统一计划分配的化肥包括:(1)国家统分的包干肥和各种专项肥;(2)省外汇进口的化肥(3)湘氮、资氮按规定交售的尿素;(4)株洲化工厂生产的磷肥和地区间调剂的小化肥;(5)洞氮的超产尿素;(6)岳化、湘钢、涟钢的硫铵。

  地(市)县生产的小化肥和用自筹外汇进口的化肥,以及省统一分配的化肥,由地(市)县计委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农药。国家规定的甲胺磷、敌百虫、敌敌畏、乐果等20个统配品种的生产、分配,由省计委统一下达计划,分品种的具体数量,由农业厅、供销社商化工厅提出报省计委审核后,下达到生产企业。生产所需要的烧碱、黄磷、甲醇、三苯、氯丙烯、二甲胺、电解铜、乳化剂、酒精等主要原料,由省计委下达指令性生产和调拨计划,分别由省计委、化工厂、物资厅、轻工厅按计划保证供应,省经委要参与组织和协调。其余原料由化工厅、物资厅负责帮助解决。省用于救灾所必须掌握的主要农药品种和数量,收购计划由省计委下达到厂,省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负责经营。国家规定非统配的农药品种,由生产企业和专营部门实行产销衔按。新农药、新化肥的试验示范,报经省农资协调小组批准后,可由植保、土肥技术推广部门与生产企业进行产销衔接。

  (三)农膜。省计划安排生产的农膜,由省计委统一分配。国家分配和省进口的农膜原料,要专材专用,保证完成农膜生产计划,工厂不得自销。

  三、主要品种实行综合价

  (一)省统一分配的化肥中除粮、棉挂钩肥和蔬菜生产专项肥继续执行现行价以外,其余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出厂价、进口价和计划外同品种的进价,加权平均制定省综合调拨价,各县(市)比照此办法制定本地综合零售价。

  (二)洞氮、湘氮、资氮计划外超产尿素,由省物价局核定最高出厂价。

  (三)各地小化肥厂生产的磷肥、氯化铵、硝酸铵、硫酸铵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出厂价格和作价办法;碳铵按企业的隶属关系,由同级物价部门按省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出厂价和销售价,其中省安排调剂的部分,由省物价局统一规定优惠办法。

  (四)省统一计划分配的农药,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出厂价和作价办法,由县、市物价部门核定销售价。其余品种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出厂价和销售价。

  (五)用进口原料和国产原料加工的农膜,实行综合计价。由省物价局制定最高出厂价和作价办法,当地物价部门核定具体出厂价和销售价。

  (六)化肥厂按规定自销的化肥、县以下农业技术推广单位代销和联营的化肥、农药,必须执行当地专营部门的价格。

  (七)中央下拨和外贸部门自行进口用于换购出口产品、扶植出口生产的专项化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准倒买倒卖,执行省定的综合调拨价格和销地的综合零售价格。其差价款由省财政审核后,专项用于出口亏损补贴,不能转作企业利润。

  (八)综合销售价格,实行一年一定,当年因加权平均比生发生变化产生的盈亏转入下一年处理。

  四、整顿市场,取缔非法经营

  (一)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后,原经营这些商品的非专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今年年底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输变更登记,并立即停止经营这些商品。逾期继续经营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并吊销其营业执照。其库存商品,应在今年底以前处理完毕,凡质量合格、价格适宜的交专营单位收购。

  (二)对农资生产企业要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制度。由省计委组织化工厅、二轻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标准局、乡镇企业局、供销社和农业厅,对现有生产企业全面进行一次质量审查,并颁发“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对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生产企业,要进行清理整顿,严禁无证生产。有关质量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化肥、农药的质量监测工作。对制造、销售伪劣化肥、农药、农膜,坑害农民的企业和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三)严格控制化肥、农药、农膜外流。需要对省外协作的化肥,由各地、市提出报告,经省化工厅审核同意报省农经委批准后方可出省。对未经批准出省的,铁路、公路、航运部门一律不得承运。违者,要相应扣减该地区省统配的大化肥指标,按省有关规定对出售单位收取物价调节基金,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省内使用有余或品种不对路的以及用于串换原材料的少量农药,经省化工厅审核同意,报省农经委批准后才能出省。省计划生产的农膜除国家计划调拨的外一律禁止出省。

  五、严格执行政策,加强群众监督

  (一)各生产企业和供销社对做好化肥、农药、农膜的生产、收购、调拨、供应负有重要责任,必须按计划生产、收购、调拨,按政策及时搞好供应,不误农时。要尽量减少流通环节,县(市)内销售的原则上只经过一个批发环节;跨县(市)销售的一般不超过两个批发环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物价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二)生产企业、供销社要模范执行国家各项规定,不准以权谋私,不准走后门搞不正之风。违者要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给直接责任者和单位领导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基层供销社按计划供应农民的化肥、农药、农膜的品种、数量、价格,要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的监督。

  (四)化肥、农药、农镆生产企业要保证完成国家计划。各委、经委、物资、化工、炼炭、电力等部门,要优先安排好这些企业所需原材料和电力供应工作,切实帮助他们解决生产中的困难。

  (五)为加强对专营工作的领导,省政府成立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由卓康宁任组长,黄石根、郑茂清、易涤顽任副组长,宗良礼、张开连、陈伟国、段梦毫、刘丁山、彭渭访、蒋浩然、李豪则为成员。各地(州)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组织,切实强强对专营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化肥、农药、农膜生产、进口、分配中的困难和问题,保证农业生产资料的正常生产和供应。

  本办法从1989年1月1日起实行,并由各级政府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到基层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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