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17年5月25日收到新阳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大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利士德化工有限公司、常州东昊化工有限公司、宁波科元塑胶有限公司以及山东晟原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国大陆苯乙烯产业正式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申请人请求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有关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的有关情况、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中国大陆产业的影响、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有关情况等进行了审查。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商务部的初步审查,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的苯乙烯合计产量在2013年、2014年、2015年和2016年均占同期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
申请书主张,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苯乙烯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申请人依据合理获得的证据和信息,在申请书中以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申请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在本国(地区)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确定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苯乙烯正常价值的基础,以中国大陆海关统计的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申请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出口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在对影响价格可比性的各种因素进行调整后,主张申请调查产品存在较大幅度的倾销。申请书同时主张,申请调查产品进入中国大陆市场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价格持续下降,对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导致中国大陆产业同类产品的产能无法获得有效利用,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长受到抑制,销售价格持续下降,开工率、销售收入、税前利润、投资收益率、劳动生产率、期末库存、现金流等指标总体呈恶化趋势,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且申请调查产品的倾销与中国大陆产业实质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经审查,商务部认为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7年6月23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
被调查产品名称:苯乙烯,又称乙烯基苯、苏合香烯、乙烯苯
英文名称:Styrene,又称Styrene Monomer(简称SM),Phenylethylene
分子结构:C6H5CH=CH2
化学结构式:
产品描述:苯乙烯在外观上通常呈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有芳香气味,能与醇、醚、丙酮和二硫化碳相混溶,但不溶于水,化学性质活泼,遇高温或者火种易燃、易爆,受热、见光或在过氧化物的催化下易聚合。
主要用途:苯乙烯是一种重要的基础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产可发性聚苯乙烯(EPS)、聚苯乙烯(PS)、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ABS)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UPR)、热塑性弹性体(SBS)、丁苯橡胶(SBR)、丁苯胶乳(SBL)等。苯乙烯还可以用于合成染料中间体蒽醌、农药乳化剂、医药、选矿剂苯乙烯膦酸等。同时,苯乙烯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25000项下。
三、登记参加调查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大陆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相关网站(网址附后,下同)下载。
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
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相关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阅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
五、对立案的评论
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六、调查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涉案的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中国大陆生产者和中国大陆进口商发放调查问卷。登记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从相关网站下载调查问卷。
《苯乙烯反倾销案国外(地区)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的出口销售、中国大陆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苯乙烯反倾销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苯乙烯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
未登记参加调查的其他利害关系方可直接从相关网站下载,或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索取以上调查问卷,并按要求填报。
所有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保密信息的提交和处理
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
八、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17年6月23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8年6月23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8年12月23日。
十、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电话:0086-10-85093421,65198073
传真:0086-10-65197590
相关网站: 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trb.mofcom.gov.cn)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cacs.mofcom.gov.cn)
商务部
2017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