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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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产品准产证管理暂行办法 (桂政发[1992]60号)
-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化工局制订的《天津市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1992〕46号)
- 江苏省农药产品生产准产证管理规定 (1990年5月13日苏政发〔1990〕57号发布,自2004年6月29日起废止)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1990]39号)
-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字[1991]第197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皖政〔1990〕17号)
-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监督领导小组关于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廉政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 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28日国务院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标准计量管理局关于对种子、农药、化肥、农膜实行商品质量报验制度的意见 (黔府办[1989]167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管理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劣农药活动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1989年1月13日发布)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 (甘政发[1989]2号)
- 青岛市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暂行规定 (1988年12月3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1998〕137号修改)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的实施办法 (湘政发〔1988〕53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实施办法 (新政发[1988]163号)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化肥农药农膜加强生产管理和实行专营的通知 (苏政发〔1988〕171号发布)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具体规定 (桂政发[1988]23号)
- 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决定的通知 (皖政[1988]70号发布)
- 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 (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 江苏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农药产销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8年6月3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文件苏政发〔1988〕87号转发,自1988年7月1日起执行)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禁止生产、销售劣假农药的通告 (1988年5月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 国家经济委员会、化学工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坚决制止和取缔生产、经销假劣化肥的暂行规定 (1987年11月1日国务院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1986年6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生产和销售管理的通知 (皖政[1985]98号)
- 农业部 海关总署公告 第2203号
- 商务部关于2017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的公告 (2016年第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