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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2016年7月14日至8月14日,中央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7日,督察组向我省反馈了督察意见,并移交了《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责任追究问题清单》。为切实抓好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根据中央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江西的重要指示以及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问题为导向,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不断巩固和提升全省生态环境质量,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江西而不懈努力奋斗。

 

  二、工作目标

 

  (一)明确目标,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十三五”规划》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力争完成各项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实现“四个确保”,即确保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和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设区城市浓度下降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大于85.3%,劣Ⅴ类水体比例为0;确保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国家下达的指标要求,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不低于90%;确保生态质量持续改善,全省森林覆盖率大于63%,森林蓄积量大于5.5亿立方米,新增一批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一批湿地公园,进一步巩固提升江西的生态环境优势。

 

  (二)实施清单制,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对督察反馈意见归纳整理出的4个方面16项61个问题,坚决做到真认账、不推诿,真反思、不敷衍,真整改、不贰过。按照“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的原则,建立问题台账,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方案、一名责任领导、一抓到底。能立即解决的立行立改、逐项落实,不能立即解决的制定计划、限时整改,做到完成一项办结一项、整改一个销号一个,全部整改到位。

 

  (三)举一反三,加快完善长效机制。对照反馈的问题扩大排查是否存在类似问题,并切实抓好整改,不留死角;全面查找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通过深化改革、建立健全责任制、大力弘扬绿色文化、加大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保护力度、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等措施,严防问题反弹,巩固督察成果。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学习贯彻中央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市、县级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

 

  2、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按照“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的主要责任;按照新《环保法》的要求,强化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明确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3、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增加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指标的权重。探索编制自然资产负债表,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追究责任。

 

  4、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力度。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逐年增加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专项资金数额,对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等。加大财政资金整合力度,突出资金安排重点,集中财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作用和引导带动作用,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撬动社会资金投入污染治理与生态建设,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资金来源。

 

  5、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学习借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模式,成立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从2017年开始,每两年对各设区市督察一遍,并下沉至部分县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重点督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决策部署、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环境保护责任制落实以及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落实等情况。

 

  (二)大力推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

 

  1、严把项目准入门槛。严控高能耗、高排放行业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严把项目准入关。严格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五河一湖"沿岸和“五河”及东江源头保护区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从严审批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以钢铁、煤炭、建材、有色金属等行业为重点,落实阶梯电价政策,实施工业结构转型升级。禁止新上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鼓励企业对现有日产2000吨以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实施改造,按期完成压减粗钢、煤炭产能以及关闭退出煤矿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

 

  3、实施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积极发展风能、太阳能、天然气、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稳步发展水电,提高清洁能源的规模和比重。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20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全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实行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发展低碳循环经济,推行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园区循环式改造。推进工业废气、废水、废物的综合治理和回收再利用,大力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三)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1、加强工业废气治理。加快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升级工程,到2020年底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实施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严控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推进集中供热、“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底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推广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2、加强各类扬尘整治。实施重大扬尘源清单动态更新和在线监控管理,落实扬尘污染控制属地责任。实行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作业区、生活区进行地面硬化和洒水,运输车辆清洗洁净驶出工地。大型煤堆、料堆实行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3、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划定机动车限制行驶的区域,设置限行标志,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省范围内的黄标车。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到2017年底全省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整治。

 

  (四)全面推进水污染防治,保护好鄱阳湖“一湖清水”。

 

  1、加强工业废水治理。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政府重点推进的25个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提高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率。加快推进执行“综合一级”排放标准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规范园区污水产排企业排污口设置,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按照批准的纳管标准排放污水。完善污水处理运行机制,按照不同的纳管标准和污水处理难易程度实行差别化的收费政策。

 

  2、加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结合新城区建设、棚户区和旧城改造等,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改造,到2020年底全省县城、设区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升级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3、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全面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禁养区划定后,2017年底前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到2020年底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比例达到80%。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化肥和农药使用减量行动,到2020年底全省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40%。

 

  (五)全面启动土壤污染防治,着力改善土壤环境质量。

 

  1、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填埋场和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改造或关闭简易生活垃圾填埋场,完善现有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和防渗、防扬散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完善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体制机制,落实“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转、县处理”四级运行机制,淘汰不符合卫生标准的焚烧处理方式,从源头上推进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意堆存,无污染治理措施的隐患。提高城乡垃圾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一体化处理水平,到2020年底全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

 

  2、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建立全省涉重金属园区(集聚区)清单,并分类实施综合整治。对现有治污设施不完善的涉重金属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到2020年底全省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0%。推进赣江源头、乐安河流域等修复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大力实施重金属废渣治理和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推进重点防控区域试点示范工程建设。

 

  3、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着力提高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快完善江西省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建设,推进吉安、赣州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以及赣北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建设,确保2018年底前建成运行。按照适量富余、良性竞争的原则,根据需要在新余、上饶、抚州逐步建设新的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切实解决能力不足问题。加快推进全省固体废物监管平台建设,尽快实现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如实掌握全省危险废物的实际产生、转移、处置量,加强对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监管,防范环境风险。

 

  (六)严守生态红线,坚持不懈推进生态建设与保护。

 

  1、严守生态空间保护红线。在依法划定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的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空间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根据国家要求制定出台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管理、开发建设项目准入、生态补偿等制度,为生态空间保护红线的长效管控提供制度保障。

 

  2、加快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全面推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积极推进矿区土地复垦。自2017年起,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对尾矿坝坝体、尾矿库排洪、排渗设施,尾矿库滩面等隐患进行治理和闭库治理。

 

  3、抓好重大生态工程。实施鄱阳湖流域清洁水系工程,强化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地等重点区域保护与生态修复,重点开展鄱阳湖湿地恢复与综合治理工程,切实保护“一湖清水”。实施国土绿化工程,到2020年底完成营造林600万亩,建设长(珠)防林等防护林700万亩。

 

  (七)严格环境监管执法,切实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1、开展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回头看”行动。按照“件件责任清,反弹必追责”的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32批1050件群众举报环境问题逐条逐项进行“回头看”,逐件落实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整改落实到位。进一步加强重点环境问题的后督察,一旦发现反弹,依法予以严厉惩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畅通环境信访渠道,加大环境污染纠纷化解力度,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2、开展环保大检查“回头看”行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对环保大检查进行“回头看”,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情况,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情况,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矿山污染治理与生态恢复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规范化处理情况,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取缔情况,对各类突出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并建立健全监管执法长效机制,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

 

  3、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采取日常巡查、突击检查、随机抽查、鼓励举报等措施,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加大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按日计罚、限产限排、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查封扣押、行政拘留、信用惩戒等措施,依法严厉惩处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加大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力度,对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加快推进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党委和政府对生态环境负总责的要求,强化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调整市县环保机构管理体制和环境监测管理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和市县环境执法工作。规范和加强全省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运行机制,2018年6月底前完成省以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调整工作。

 

  2、大力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依托江西独特的生态优势,大力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建设,构建山水林田湖系统保护与综合治理制度体系、最严格的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促进绿色产业发展的制度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绿色共享共治制度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奋力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

 

  3、健全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要求,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完善网格责任制和运行机制,提高网格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排污单位得到有效监管,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妥善解决,环境秩序得到有力维护。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江西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省长刘奇任组长,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毛伟明,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尹建业,副省长李贻煌、郑为文任副组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监察厅、省编办、省信访局、省发改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卫计委、省旅发委、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及各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推进。各地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和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责任落实到位、目标任务落实到位、部署安排落实到位。

 

  (二)严肃责任追究。成立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由副省长郑为文任组长,省委分管副秘书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监察厅厅长、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环保厅厅长、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监察厅,具体负责问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制定问责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问责程序、问责要求、完成时限和工作纪律,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保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

 

  (三)强化责任落实。省委、省政府是全省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是本地本部门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坚持以上率下,逐级传导压力,层层抓好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强化问题整改责任追究,对推进整改工作措施不力、虚以应付、拒不整改或问题仍然突出、问题出现反弹的地方和部门,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严格督导检查。加大对各地各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导检查工作方案,会同省委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派出督导组,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以严格的督导推动整改工作。建立整改工作调度制度,采取定期调度、专项督察、明察暗访等方式,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及时协调解决整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附: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

 

江西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江西省部分地方党委、政府紧迫感、危机感不强,对环境保护面临问题和压力认识不足。

 

  整改目标:切实提高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生态文明建设与环境保护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对江西的重要指示以及中央相关文件精神列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绿色发展观,切实把环境保护摆在更加突出位置。

 

  2、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纳入各级党校干部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

 

  3、将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工作纳入2017年度省委、省政府的督查工作计划,全面梳理查找全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充分认清当前我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压力,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

 

  4、出台《江西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工作职责》、《江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保工作合力。

 

  5、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环境损害事件依规处理,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

 

  6、落实《江西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增强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履行环境保护职能的主体意识。

 

  7、完善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评体系,适当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标的权重,引导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树立绿色政绩观。

 

  8、邀请国内有关专家进行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题授课,加大环境保护工作宣传力度,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环保理念。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第1、8条)、省委党校(牵头负责第2条)、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第3条)、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第4条)、省监察厅和省委组织部(牵头负责第5条)、省河长办(牵头负责第6条)、省考评办(牵头负责第7条)、省环保厅,各级党委、政府。

 

  二、江西省《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实施意见》不够全面,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守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完善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在《实施意见》中没有体现。

 

  整改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重要文件精神,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推进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结合江西实际,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八个领域28项重点任务,纳入正在编制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江西)实施方案》内容予以全面贯彻落实。

 

  2、定期召开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会、办公室工作会、部门和地方磋商会,逐一部署落实生态文明各项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三、2013年以来,部分城市空气质量下降,2016年上半年,南昌、新余、赣州、宜春4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同比上升,南昌、九江、鹰潭、宜春、吉安5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同比上升。

 

  整改目标:到2017年底,南昌、新余、赣州、宜春4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南昌、九江、鹰潭、宜春、吉安5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分别达到国家和省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火电、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改造升级,到2020年底,所有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机组实现超低排放。

 

  2、逐步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底,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在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3、制定有机化工、医药、表面涂装、塑料制品、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源头预防。加快推进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完成石化企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证正常使用。

 

  4、加强施工工地扬尘环境监管,建立扬尘控制责任体系。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到2017年底,设区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80%以上。

 

  5、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黄标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1、3条)、省工信委(牵头负责第2条)、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第4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交通厅,南昌、九江、新余、鹰潭、赣州、宜春、吉安市政府。

 

  四、2013年至2015年,全省主要河流湖库194个监控断面中,有47个断面总磷浓度、40个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和21个断面氨氮浓度逐年上升。

 

  整改目标:到2020年底,全省主要河流湖库47个断面总磷浓度、40个断面化学需氧量浓度和21个断面氨氮浓度逐年上升态势得到有效控制,浓度有所下降。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和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规范化处理情况,“十小”企业非法生产污染环境情况等,加强污染源监管,摸清污染源底数。

 

  2、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政府重点推进的25个城市新区(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项目,提高工业园区污水收集率。

 

  3、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程。执行“综合一级”排放标准的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完成提标改造,出水执行“城镇一级B”排放标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省政府重点推进的48个县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项目建设,敏感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完成一级A提标升级改造。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到2020年底全省设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

 

  5、全面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可养区“三区”划定。禁养区划定后,2017年底前完成确需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开展渔业资源保护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

 

  6、规范水域采砂活动,明确砂石禁采期和禁采区,加强采砂作业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发改委(牵头负责第2条)、各设区市政府(牵头负责第3条)、省住建厅(牵头负责第4条)、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第6条),各设区市政府。

 

  五、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对生态文明及环境保护工作研究不够。

 

  整改目标: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自2017年起,省委常委会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议题每年不少于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涉及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议题每年不少于4次。遇有中央最新环保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即时召开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与改进对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组织领导。

 

  2、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列入省领导下基层调研的重要内容,适时召开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等方面的全省性会议或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省环境保护委员会等相关领导小组的会议,着力加强和提高省级层面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责任单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环保厅。

 

  六、对于鄱阳湖水质下降、稀土开采生态破坏、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等问题,省委、省政府推进效果不够明显。

 

  (一)“鄱阳湖水质下降”问题。

 

  整改目标:鄱阳湖湖区水质稳步改善。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实施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制”,落实各级“河长”责任,在全省范围内持续开展以水污染综合防治,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等八乱专项整治为主要内容的“清河行动”,分区域分流域设立问题清单,建立整治台账,督促整改。

 

  2、推动《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追究和落实部门责任,推进分头防治措施落实。

 

  3、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推进鄱阳湖环境综合整治与联合执法,重点依法打击湖区及滨湖区存在的偷排、危废异地非法倾倒、养殖业非法排污、非法采砂等环境违法行为。

 

  4、推进蓄滞洪区生态农业发展,实施农药化肥零增长行动,推广应用低毒生物农药、高效低毒低残留化学农药安全科学使用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控制和减少肥料、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不合理使用对鄱阳湖水质的污染。

 

  5、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调度,采取定期通报、现场督办、约谈限批等措施,推动实施流域综合整治,稳步改善鄱阳湖水质。

 

  6、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制定我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办法,加强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2、3、5、6条)、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第4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住建厅、省国土厅、省发改委,各设区市政府。

 

  (二)“稀土开采生态破坏”问题。

 

  整改目标:逐步解决赣州市稀土开采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成立赣州市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协调机构,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统筹推进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工作。

 

  2、督促指导赣州市编制稀土开采生态保护综合治理规划及分县实施方案,加快10公顷以上集中连片废弃稀土矿区破坏土地、植被修复以及地质灾害、水土流失和污染综合治理。

 

  3、督促指导赣州市加强矿山开采秩序整治,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超越采矿权证范围开采、在禁采区保护区开采稀土资源行为,持续保持对违法开采稀土行为的高压打击态势。

 

  4、督促指导赣州市严格执行稀土行业环评、安评、水土保持、地质环境保护相关标准,引导稀土企业积极开展稀土行业规范管理申报工作,推动中国南方稀土集团在稀土绿色开采和冶炼技术上取得新突破,从源头控制和减轻稀土工业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和污染。

 

  5、督促指导赣州市完善稀土开采生态破坏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稀土开采生态破坏严重区域新上项目环评限批政策,严厉打击稀土企业超标排放和水土污染行为。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国土厅(牵头负责第2、3条)、省工信委(牵头负责第4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赣州市政府。

 

  (三)“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问题。

 

  整改目标:逐步解决乐安河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

 

  整改时限:持续改善。

 

  整改措施:

 

  1、成立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协调组织,明确当地政府和各部门的责任分工,统筹推进乐安河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乐安河重金属污染防治目标考核,督促当地落实环保职责。

 

  2、督促上饶、景德镇市政府开展全面摸底调查,在准确掌握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编制实施乐安河流域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

 

  3、严格限制新建排放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通过关停并转等措施,加快淘汰乐安河流域重点行业和企业的落后产能。依法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从生产工艺源头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4、加强重金属污染企业监管,规范重点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完善涉重企业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达标排放,依法关停治理不达标的企业。

 

  5、组织开展乐安河流域土壤污染详查,进行乐安河流域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加强对乐安河流域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6、推进乐安河流域相关治理重点项目实施,督导上饶、景德镇市政府加快对土壤、老窿洞和废弃矿区的重金属污染进行修复治理。

 

  7、加大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及其他相关治理资金投入,妥善安排地方资金,落实治理项目,保障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设施建设和运行。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牵头负责第1条)、省环保厅(牵头负责第2、3、6条)、省农业厅(牵头负责第5条)、省财政厅(牵头负责第7条)、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委,上饶和景德镇市政府(牵头负责第4条)。

 

  七、宜春市、景德镇乐平市,上饶万年县和铅山县等地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先后发生多起环境群体性事件。

 

  整改目标:切实解决好当前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加强宜春市罗宾公司、乐平市、万年县、铅山县工业园区企业及周边环境的监察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做好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做好企业周边居民的思想稳控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周边居民环境信访投诉等疏导化解工作。

 

  2、强化乐平市、万年县、铅山县工业园区企业进出水量监管,园区企业私埋暗管或其他偷排设施一律拆除,恢复生产后仍未拆除的,报请政府予以永久关停,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实施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铅山县工业园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制定乐平市塔山工业园区江维电化社区棚户区改造方案,力争用3-5年时间完成园区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工作。

 

  4、实施宜春市罗宾公司搬迁。2016年底前制定完成搬迁方案,2017年完成第一条生产线搬迁,2018年完成第二条生产线搬迁,2019年相关配套设施全部搬迁到位。

 

  5、乐平市工业园区严格执行不利季节严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5%的标准排放。园区企业实行季节不利因素错峰生产、限产或停产。2016年底淘汰园区内所有10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乐平市工业园区无组织排放废气治理,园区企业配备便携式废气探测仪,每日排查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情况。

 

  6、2017年6月底前,完成乐平凯发新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水排放执行“城镇一级B”排放标准。

 

  责任单位:宜春、景德镇、上饶市政府(分别负责牵头辖区内整改工作)。

 

  八、《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不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有关规定。

 

  整改目标:完成《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规划环评相关要求。

 

  整改时限:2017年3月底。

 

  整改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宜春市政府聘请规划环评技术机构编制完成《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环境影响说明。

 

  2、由省发改委将说明与规划一并补充征求意见(对象:审批阶段征求意见的地方政府及部门)。

 

  3、宜春市政府根据《昌铜高速生态经济带总体规划(2015-2020年)》环境影响说明以及征求意见结果,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修订,并将规划调整修订情况报告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环保厅、省政府办公厅,宜春市政府。

 

  九、余干县、进贤县、鄱阳县部分采砂区与鄱阳湖银鱼产卵场、鄱阳湖鲤鲫鱼产卵场等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叠,重叠面积22.84平方公里,其中进贤县重叠区域位于保护区核心区。

 

  整改目标:确保采砂区不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叠。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2016年底,省水利厅联合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南昌市政府、上饶市政府共同对鄱阳湖进贤01、进贤02、进贤03号、余干01号、鄱阳01号等5个可采区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叠情况作进一步核实,形成核实意见。省水利厅根据核实阶段完成后形成的核实意见作如下处理:对可采区全部区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发文告知采区所在地,省水利厅将不会再受理该采区采砂申请,并在网上公布;对可采区部分区域在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缩小采区范围,坚决避开省级自然保护区。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政府办公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南昌和上饶市政府。

 

  十、2015年省水利厅批准3个采砂区,有1.28平方公里在鄱阳湖银鱼产卵场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5.54平方公里在实验区。

 

  整改目标:确保采砂区不与省级自然保护区重叠。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该3个采区“鄱阳湖进贤01、进贤02、进贤03号”2015年度采砂许可已于当年年底到期失效,当年采砂活动也已结束。2016年底前,省水利厅将联合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南昌市政府进行核实,根据核实结果确定未来是否受理该3个采区采砂申请。如经核实该3个采区全部区域均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省水利厅将不再受理该3个采区采砂申请。

 

  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南昌市政府。

 

  十一、少数地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九江市河西水厂、丰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有码头,宜春市松江园黑臭水体直接排入滩下水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宜春市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建设森林小火车旅游项目,赣州市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建有汉华蔬菜基地、实验区内建有龙九水电站等违规项目。

 

  整改目标:取缔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整治好污染源。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2017年底前,取缔丰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码头;2018年底前,取缔九江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码头和二级保护区内的码头排污口。

 

  2、在九江市、丰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防护围栏、标志牌,禁止在保护区范围内停靠船舶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3、2017年6月底完成对宜春市松江园黑臭水体全面整治;实施松江园池塘污水截污工程,建设一体化污水提升泵站,新建污水提升泵站至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管网;将原流入松江园池塘污水通过城市污水管网排入宜春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取缔松江园周边养殖场及粪窖等污染源;对松江园池塘及排水渠进行彻底清淤。

 

  4、2016年底拆除九岭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内违规建设的森林小火车设施,对被拆除场地进行填土,恢复林地条件并种上植被。

 

  5、责令停止在九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新种植蔬菜,对蔬菜基地实施关停措施,在2017年3月底前拆除所有生产设施,恢复原状。

 

  6、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6]46号)要求,完成龙九水电站违规项目整改备案,加强对龙九电站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新的违规建设行为发生。

 

  责任单位:九江、宜春、赣州市政府(分别牵头负责本辖区内整改工作),省林业厅、省环保厅。

 

  十二、景德镇、抚州市有3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未清理到位。

 

  整改目标: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得到全面清理、废除。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

 

  整改措施:

 

  1、已对《抚州市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抚办发[2013]16号)、《江西省东乡县鼓励投资兴办企业奖励扶持办法》(东发[2011]4号)、《关于加快推进2015年重点项目建设的通知》(乐字[2015]7号)等土政策予以废除。

 

  2、景德镇、抚州市政府再次清理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政策文件,凡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文件全部予以清理废止。

 

  责任单位:景德镇、抚州市政府(分别牵头负责本辖区内整改工作),省政府法制办、省环保厅。

 

  十三、《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落实不力,应于2014年底完成搬迁的上饶县远翔实业等企业至今未搬迁。

 

  整改目标:搬迁到位。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措施:

 

  1、责令上饶县远翔实业立即停产,实施搬迁至茶亭产业园,在搬迁完成前不得恢复生产。

 

  2、约谈企业负责人,确保搬迁工作按期完成。

 

  3、省发改委三年内不支持上饶县远翔实业申报任何财政性支持项目。

 

  责任单位:上饶市政府,省发改委。

 

  十四、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未按期完成,全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但截至目前,加油站油气回收完成率为82%,储油库完成率仅64%。

 

  整改目标: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整改时限:2017年底。

 

  整改措施:对尚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工作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责令其停产整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鹰潭、赣州、宜春、上饶、吉安市政府。

 

  十五、2014年以来,江西省虽就落实“大气十条”出台实施细则考核办法,但有关部门未按办法要求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进行约谈和责任追究。

 

  整改目标:认真贯彻落实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及考核办法,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进行约谈和责任追究。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每年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情况进行考核。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省环保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约谈设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设区市,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2、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设区市,省环保厅暂停该地区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内授予该设区市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委组织部。

 

  十六、萍乡市2015年PM10浓度比2014年上升30%,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没有搬迁计划,8个国控大气污染源有6个长期超标,淘汰燃煤小锅炉工作弄虚作假,抽查7家企业有4家虚报淘汰。

 

  整改目标:萍乡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建成区重污染企业完成搬迁,6家国控大气污染源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确保淘汰到位,坚决杜绝弄虚作假情况出现。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调整能源使用结构,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推进扬尘、燃煤锅炉、餐饮油烟、机动车和垃圾焚烧整治。“十三五”期间PM10年均浓度逐年下降,到2020年底达到75微克/立方米以下。

 

  2、制定搬迁计划和具体方案,争取到2025年底前完成萍乡市安钢、中材水泥、浮法玻璃厂、柯美纸业、云维飞虎炭黑等重污染企业搬迁任务。

 

  3、加大对6家存在超标排污行为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一旦发现有超标排污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启动按日计罚;对情节严重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

 

  4、对萍乡市2016年各县(区)上报的已淘汰或已进行技术改造燃煤锅炉进行全面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不再发放年检合格证书并予以淘汰。

 

  责任单位:萍乡市政府,省环保厅。

 

  十七、宜春市2016年上半年PM10浓度比去年同期升高35%,上升幅度在全国338个城市中位居前列,但尚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整改目标:彻底扭转中心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不降反升的局面,中心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得到明显好转。

 

  整改时限:2016年底。

 

  整改措施:

 

  1、开展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中心城区周边所有瓷土等企业扬尘整治。责令建筑工地、预拌混凝土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令中心城区周边所有瓷土等矿山开采企业停产整治,完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直至达到环保要求后方能恢复生产。取缔未经批准设置及整改不到位的砂石堆场、瓷土转运场。

 

  2、开展道路运输扬尘污染整治。加大道路巡查执法力度,对超载超限超高或未采取密闭、篷布遮盖等抑制扬尘污染措施、沿路抛洒滴漏的运输车辆一律依法处罚。对重点路段道路加大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降尘频次,保持道路清洁。

 

  3、加大工业企业巡查排查力度,对污染防治设施落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顶风作案偷排偷放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2016年底前全部淘汰中心城区每小时2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4、开展城区露天烧烤污染整治。全面取缔中心城区违法违规露天烧烤。对拒不整改、仍然违法经营的业户,依法予以处罚。

 

  责任单位:宜春市政府。

 

  十八、2014年,省环境保护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检查发现,有17家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年均浓度低于排放标准,被认定为“无效运行”;2015年,省委专项巡视发现,全省有21个县(市、区)城镇生活污水收集率不到50%;督察组抽查12家污水处理厂,有7家进水浓度接近排放标准,其中宜黄、铅山两县污水处理厂进水化学需氧量浓度甚至低于50毫克/升。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低、运行无效的问题。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已与污水收集率或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长期偏低的48个县(市)签订了污水管网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建设任务、时限及要求。

 

  2、督促48个县(市)制定污水管网改造方案,对污水管网破损、断裂、渗漏、堵塞及交接点未打通等问题进行整改。

 

  3、督促各地结合旧城改造,因地制宜对现有污水管网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力争做到污水应收尽收。

 

  4、加强对48个县(市)污水管网建设的督促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县(市)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县(市)进行通报约谈,扣减财政奖补资金。

 

  5、督促各地加强污水管网运维管理,完善管网巡查制度,做好管网及相关设施的定期检修保养工作。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环保厅,各设区市政府。

 

  十九、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江西省共有4家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目前处理能力8.5万吨/年,但2015年全省需处置量约15.3万吨,处置能力缺口较大,大量危废长期存放,甚至非法处置。

 

  整改目标:2017年底前完成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完成吉安市、赣州市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项目(处置能力分别为4.5万吨/年、5万吨/年)和九江市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处置能力5万吨/年)建设。逐步推动新余、上饶、抚州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建设。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采取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等措施,定期调度吉安、赣州、九江3个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加快制定方案、项目环评和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建成投运。

 

  2、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已有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处置行为,确保贮存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危险废物合法、有序、运行正常。

 

  3、落实全省危险废物监管平台建设资金,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如期投入使用,实现全省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加强对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吉安、赣州、九江、新余、上饶、抚州市政府。

 

  二十、2015年12月,环境保护部组织抽查江西省31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13家危废去向不明或处置不规范,5家长期存放,存在突出环境风险。

 

  (一)九江市。

 

  整改目标:相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到位。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

 

  整改措施:

 

  1、2017年5月底前,责成江西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完成积压堆存危险废物转运至位于丰城市的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处置。

 

  2、2016年底建成1个医疗废物处置项目,2018年底前,拟建设1-2个危险废物综合处置项目。

 

  3、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摸清境内企业危险废物暂存情况,配合企业解决危险废物长期存放的问题,坚决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九江市政府、省环保厅。

 

  (二)赣州市。

 

  整改目标:相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到位。

 

  整改时限:2016年底。

 

  整改措施:

 

  1、责成赣州卓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对产生的烟气脱硫渣,严格按照环评和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贮存。在2016年底前送至具备资质的单位处置,并健全管理台账。

 

  2、责成赣州市威绿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限公司完善危险废物台账、严格落实各类危险废物分类、贮存、申报制度,合法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3、加强现场检查,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要求,重点检查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指导、督促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依法依规处置。

 

  责任单位:赣州市政府、省环保厅。

 

  (三)宜春市。

 

  整改目标:相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到位。

 

  整改时限:2016年底。

 

  整改措施:

 

  1、责成江西苏强格液压有限公司、江西华士药业有限公司、江西同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存在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的企业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完善危险废物台账,严格落实各类危险废物分类、贮存、申报制度,合法规范处置危险废物。

 

  2、责成存在危险废物去向不明问题的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将产生的废活性炭、废乳化油交由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同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危险废物转运、贮存、处置各环节规范到位。

 

  3、集中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检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处置和利用情况,打击非法处置、运输危险废物行为;督促涉危险废物企业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申报管理制度和转移联单制度。

 

  责任单位:宜春市政府、省环保厅。

 

  (四)上饶市。

 

  整改目标:相关企业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整治到位。

 

  整改时限:2017年5月底前。

 

  整改措施:

 

  1、责成江西福丰化工有限公司和江西科鼎金属有限公司等两家存在危险废物长期存放的公司,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与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签订处置协议,及时处理到位。

 

  2、责成广丰县京新药业有限公司和上饶市永达电器有限公司等两家存在危险废物去向不明问题的公司限期整改,将产生的胺化残液、废包装物和废极板交由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同时强化日常监管,确保危险废物转运、贮存、处置各环节规范到位。

 

  3、责成存在危险废物处置不规范问题的上饶市广氟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完善危险废物台账、落实各类危险废物分类、贮存、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