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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加快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按照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意见,制定本整改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坚决守住发展、生态和民生底线,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美丽与发展双赢。

 

  二、工作目标

 

  (一)落实责任,确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坚持问题导向,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认真、坚决、彻底地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限期完成五大类49个问题整改任务。属于立行立改的,2017年6月底前整改到位;限期整改完成的,2018年底前完成整改;持续整改的,2020年底前取得明显成效。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二)明确目标,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0年,全区森林覆盖率提高到23%,草原植被盖度提高到45%,主要生态系统步入良性循环;全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3.8%,PM2.5浓度较2015年下降12%;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到59.6%以上,劣Ⅴ类水体比例小于3.8%;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人居环境进一步优化;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大幅提高,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国家考核要求。

 

  (三)举一反三,建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深刻吸取腾格里园区污染问题教训,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结合督察整改工作,加快建立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如期完成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步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

 

  三、主要措施

 

  (一)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和重大责任,始终把绿色作为内蒙古的底色和价值,把生态作为内蒙古的责任和潜力,坚决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屏障;清醒认识内蒙古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严峻性,始终把坚守生态底线作为发展中必须牢牢把握的重要原则,把推进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作为长期战略任务,全力弥补生态环境这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始终把严格责任落实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根本措施,把持续加大环保投入作为重要保障,确保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2.切实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更为突出位置。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各级党委、政府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做到领导力量到位、资金投入到位、督导问责到位,把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压力层层传导下去。自治区和盟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旗县党委、政府每月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列入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升绿色发展能力。

 

  3.严格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坚持各级党委、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将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作为环保责任的红线,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要每年向本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环保统一监管与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管理体制,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抓紧制定配套考核办法,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落实到相关部门,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4.强化考核评价和责任终身追究。完善生态文明考核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实行“一票否决”制,形成更加鲜明的环保工作导向。健全问责机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资源环境生态严重破坏的要终身追责;对不顾资源和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5.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地方各级政府逐年扩大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规模,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治理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补贴比例。结合环境保护费税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快组建内蒙古环投公司、运行环保基金,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制定出台自治区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意见,加快推动环保产业发展。

 

  (二)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步伐

 

  1.优化产业结构。围绕建设国家重要清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坚持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过剩产能,到2020年钢铁、煤炭分别淘汰346万吨、5414万吨。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着力打造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新能源、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培育成为新的支柱产业。到2020年,单位GDP能耗、水耗分别较“十二五”降低14%、25%,污染物新增排放量大幅下降。

 

  2.调整能源结构。实施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程,有序推进煤改气、煤改电等,在居民采暖、工农业生产、交通运输等领域推进电能替代。推动成品油质量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围绕“气化内蒙古”战略目标,统筹利用天然气、煤制气等多种气源,完善天然气管网建设,扩大天然气使用范围和规模,提高民用天然气消费比重,到2017年城市用气普及率达到85%。大力发展新能源产业,提高风电、太阳能发电、分布式光伏电站、抽水蓄能、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

 

  3.强化源头管控。充分发挥战略和规划环评对区域生产力布局的指导和规范作用,加快推进自治区和各盟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战略环评,以及重点流域、行业、工业园区规划环评,自治区级以上工业园区规划环评执行率达到100%。建立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环境容量、环境质量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定布局、定产业、定项目,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制度,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行业准入标准、环保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规划选址、用水、用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手续。“十三五”期间,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除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外,不再布局建设煤化工项目。

 

  4.清理违规项目。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违法违规项目建设问题,逐项列明细、拉清单、明措施、排时限,坚决整治到位。对违规审批、用地、用水和超标排放等问题进行专项整治,凡属于化解产能过剩的煤炭、钢铁、电解铝等项目立即停产停建,由盟市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限期解决;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办发〔2014〕56号文件规定全部清理整顿到位。

 

  (三)继续组织实施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

 

  1.加强草原保护建设。严格执行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轮牧制度,加快落实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继续推进草原生态保护工程,进一步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组织开展草原生态破坏专项整治行动,全面清理整顿非法占用、破坏草原行为。对未经草原管理部门审核审批、违法使用草原的严格依法查处,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及时移送;违规发放草原临时作业许可证的,依法依规予以撤销,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力争到2020年草原退化沙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

 

  2.加强森林保护建设。“十三五”继续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等重点工程,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规模,每年完成林业生态建设面积1000万亩。创新产权模式,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采伐,将天然林资源保护范围扩大到全区,对毁林开地行为依法进行责任追究。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引导各方面资金投入植树造林,继续开展公路、城镇、村屯、矿区园区、黄河两岸、大青山前坡等重点区域绿化。

 

  3.加强沙地沙漠治理。落实全区防沙治沙规划,实施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等防沙治沙重点工程,推进科尔沁等沙地治理,开展沙漠锁边防护林体系建设,建立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控制沙漠化扩展,逐步恢复沙地林草植被。到2020年,全区40%以上的可治理沙地得到初步治理。

 

  4.加强水土流失和湿地生态综合治理。继续实施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东北黑土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重点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程,实现水土保持区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实施湖泊湿地保护、退耕还湿等工程,编制实施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保护规划,完善湿地生态监测体系和保护管理体系。到2020年,全区30%以上的重要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湿地面积不低于9000万亩,湖泊湿地面积萎缩趋势有效遏制,鄂尔多斯遗鸥自然保护区等重点湿地生态功能逐步恢复。

 

  5.加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全面开展露采、灭火工程和煤矸石自燃治理,加强采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加大以采空区、沉陷区、露天剥离坑等为重点的矿山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力度。到2020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四)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

 

  1.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663处工矿企业中,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关停;属于违法违规的,限期完成设施设备拆除及场地清理工作,制定生态恢复方案并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达标排放。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确保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特别是大青山、西鄂尔多斯、甘草等自然保护区,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2.严格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评估,完善保护区界限核准及勘界立标工作。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尽快出台《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从严控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水平。

 

  (五)推进呼伦湖、乌梁素海、岱海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1.大力推进呼伦湖治理。加快实施《呼伦湖流域生态与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全面落实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草原生态保护、沙化土地治理、湿地保护、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护区管理能力建设7大类48个重点项目,2017年底前完成20个重点项目建设;到2020年,具备区域水资源调、补、蓄、配综合能力,流域生态需水量得到基本满足和有效补给,湿地面积不断扩大,草地退化、沙化趋势初步得以遏制,基本建立完善的生态综合监测体系,水环境质量实现明显改善。

 

  2.全面推进乌梁素海环境综合治理。大力实施《乌梁素海综合治理规划》,通过采取生态补水、控源减污、修复治理等措施,加快70项综合治理工程建设进度,有效保障生态蓄水量。确保到2019年乌梁素海水质达到Ⅴ类,到2020年入湖污染负荷减少60%以上,水土流失得到控制,富营养化程度明显降低,水生态系统全面改善。

 

  3.加快推进岱海水污染治理。加快研究审批《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通过实施岱海电厂水冷改空冷、水资源调控、污染源治理、农业高效节水、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水生态管理体系建设等工程,到2020年入湖污染物大幅减少,水质得到改善。

 

  (六)切实强化水资源环境保护

 

  1.加快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十三五”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进度,加强流域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强化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努力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重点加大黄河支流、西辽河流域和老哈河、黑河等支流治理力度,在4个断面已完成整改基础上,其余10个断面水质基本达到国家考核要求。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

 

  2.彻底解决城镇污水处理厂“三低”问题。按照污水应收尽收的原则,大力推进污水收集配套管网建设,对“大马拉小车”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必要改造,全面提高污水收集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2018年底前全区旗县以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超过3年的,运行负荷率全部提高到75%以上,2020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对已建成排放不达标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尽快实施提标改造,明确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倒排工期,确保2017年底前完成敏感区域和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其它城镇2020年底前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工业生产、城镇绿化、道路清扫等优先使用再生水, 到2020年再生水利用率达到国家要求。

 

  3.全面清理工业企业违规用水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取水定额标准,加大企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强化对高用水行业企业生产过程和工序用水的监督管理。继续关闭违规地下水自备井,对违规用水企业要减少供水量乃至停止供水,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杜绝违规使用水资源现象。加大推进水权转让项目实施力度,加快建设供水工程,完善违规用水工业企业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4.深入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制定地下水超采治理方案,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逐步关闭不合规机电井。全区33个超采区除通辽、呼和浩特市区和巴彦淖尔乌拉特前旗三个大型超采区外,到2020年达到采补平衡,水位不再下降;三个大型超采区到2020年的压采量达到超采量的60%以上,水位达到控制水位。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2020年前完成2000眼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建立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明确区域地下水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指标和水位控制目标,科学制定开采计划,防止出现新的超采区。限期关闭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5.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全区农村牧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定期开展地级以下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达不到水质目标要求的饮用水源地要制定达标方案,到2017年底水质达标率达到81%以上,满足国家考核目标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力度,确保饮水安全。

 

  (七)加快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任务

 

  1.推进火电行业提标改造。加快燃煤电厂大气污染治理,2017年底前完成22台小火电机组脱硫设施建设,确保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改造任务的,一律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全面推进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确保2020年前完成全区所有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鼓励其他燃煤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2.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清洁能源和集中供热替代,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限时完成燃煤锅炉“清零”任务,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完成在用燃煤锅炉环保设施提标改造,实现达标排放。逐步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范围内旗县政府所在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

 

  3.控制原煤散烧。加大“城中村”和“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强城市周边特别是近郊的原煤散烧控制,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增加原煤替代,到2018年原煤散烧量比2015年削减35%。尽快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城市建成区禁止销售劣质煤。

 

  4.加强油气回收治理。积极推进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201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剩余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对不符合《成品油管理办法》的有证无站、长期停歇业、拆迁的加油站、储油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对只经营柴油的加油站、储油库,完成经营业务确认和变更等相关手续。

 

  (八)切实解决历史遗留及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

 

  1.加快煤田灭火和矸石自燃治理。由自治区经信委牵头,组织相关盟市抓紧研究制定整改方案,严格监督落实采矿权人的主体责任和盟市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实行台账督办、跟踪问效、目标考核。对历史遗留、责任主体灭失、政策性关闭的矿山,由盟市政府组织开展灭火工程治理,确保2020年底前完成377处火点治理任务并通过验收。

 

  2.推进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严格落实《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加快重点行业污染治理,2018年1月起,现役燃煤发电机组执行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限值;2020年1月起,现有钢铁、水泥、焦化、电石、铁合金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大力推进矸石自燃、矿区渣土、原煤散烧、扬尘污染等治理,到2018年底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取得阶段性成效,到2020年实现明显好转。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严格按照《乌海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专项考核实施细则》进行问责。

 

  3.开展工业园区环境综合治理。严格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进一步调整优化工业园区布局,加大园区清理和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集中供热、固废及渣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环保基础设施不配套、入驻企业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园区,暂停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入驻项目少的园区,现有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建设治污设施,并保证稳定运行;企业污染物超标或超总量排放的,制定达标排放整改方案并限期实现达标排放。

 

  4.加强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大历史堆存固废、危废处置力度,2018年底前完成286.6万吨冶炼废渣和含砷废渣,以及包头石拐工业园区、神华包头煤化工等固废规范化处置任务,包头危废处置中心2017年底前实现正常运行。组织对全区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废弃物、有色金属冶炼废渣、危险废物等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有效遏制非法转移、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发生。

 

  5.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作为整改工作的着力点,加大重点行业和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力度,确保有关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呼伦贝尔市已责令北方药业停止生产,进行全面整改。属地环保部门派专人实施驻厂监管,全方位、全时段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监管,在环境问题未得到彻底解决前坚决不允许恢复生产。通辽市组织开展霍林河地区战略环评和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对排放氟化物的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区域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尽快制定生态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现有电解铝生产企业2017年7月底前建成投运烟气趋零排放工程,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没有落实产能置换指标的违规建设项目停产停建,在未取得产能置换审批手续前,坚决不准复产复建。对其他环境突出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九)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监管力度

 

  1.深入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加大环保法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交移送4个配套办法实施力度,围绕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等重点任务,集中开展环境执法专项行动。按照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等“五个不放过”原则,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1637个举报问题开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坚决防止问题反弹。强化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重点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集中查办和公开曝光一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特别是对顶风违法、屡查屡犯的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该关停的关停、该移送的移送,起到震慑一批和教育一片的效果,形成环境守法新常态。

 

  2.严格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按照监管人员与监管任务相匹配、监管手段与监管能力相适应的原则,选强配齐网格监管人员,充分运用移动执法、远程监控、无人机、物联网等科技监管手段,形成“天地一体、人机结合、信息共享”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模式,确保执法全覆盖、监管无盲点。对于监管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各级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实行一企一档、挂号跟踪、限期办结、销号管理,不断提高环境监管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3.强化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认真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对钢铁、电解铝、煤化工、焦化企业厂界PM2.5、PM10和特征污染物进行监管。通过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切实强化对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超标排放、无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加大工业污染源环境风险排查整治力度,及时消除环境隐患。

 

  (十)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1.积极探索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率先推进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我区先行先试的三项改革,以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等重大制度为突破口,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从2018年起,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逐步建立起经常性、常态化的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制度,并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

 

  2.推进自治区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成立以自治区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垂改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实施方案》,按中央要求时限完成改革任务。通过环保垂直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规范和加强地方环保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体系,增强环境监测监察执法的独立性、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3.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和维护生态功能为主线,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脆弱区、生物多样性维护区、禁止开发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管控政策,建立生态环境分区分类管理制度,严格自然生态空间管理,基本形成全区生态安全格局。

 

  4.全面开展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成立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全面开展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7年底前,以督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情况为重点,实现对12个盟市环境保护督察全覆盖,推动各地加快解决辖区内环境突出问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李纪恒书记为组长,布小林主席为第一副组长,自治区党委、政府五位领导任副组长,19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分管环境保护工作副主席兼任,下设综合协调组、案件查办组、督查督办组3个专项工作组,全面负责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的协调落实和统筹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与各盟市及自治区有关部门签订整改责任状,实施台账式管理,做到整改一个、公示一个、销号一个、见效一个。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盟市也要比照自治区成立相应的整改组织机构,全面负责本地区督察整改工作。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组织制定专项整改方案,层层落实责任,细化分解任务,逐级传导压力,严格督办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任务,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形成推进整改落实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举一反三,全面查找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尽快补齐短板,切实堵塞漏洞。

 

  (三)严肃责任追究。成立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任组长,分管副主席任副组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公安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问题线索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对中央第一环境保护督察组移交的17个问题线索,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立即开展调查,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处理。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该移送的移送,坚决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工作要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并及时公开处理结果。对于在整改过程中发现的其他应追责问题线索,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督查督办。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督查督办工作方案,每季度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也要对照整改方案和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定期督查问效、定期通报情况,并将整改进展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自治区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定期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

 

  一、对自治区生态环境脆弱性、环境保护紧迫性和艰巨性认识不到位,不少领导干部不仅没有认识到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反而认为全区环境容量大、环境问题不突出。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增强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清醒认识内蒙古生态环境的脆弱性和严峻性,清醒认识生态环境保护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坚决贯彻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

 

  (二)各级党委(党组)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清我区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推动绿色发展的紧迫感。

 

  (三)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在党政领导干部绩效综合考核中所占分值,强化指标约束,督促各级党委、政府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加大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力度,实行严格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二、2013年以来,半数盟市党委常委会很少专题研究生态环境问题,平均每年不超过2个议题,甚至有的盟市一年间没有研究环境问题。很多地方干部的主要精力还是在追求GDP、上项目上,没有认识到绿水青山是财富。

 

  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和措施:

 

  (一)坚决贯彻执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全局和战略的重要位置,坚定不移地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二)盟市党委、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保障机制。从2017年起,盟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旗县党委、政府及时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

 

  三、中央财政2013年以来对自治区投入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的资金多达600亿左右,自治区财政投入仍显不足。要从对国家和民族负责的高度,持续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增强生态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能力。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环保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整改措施:

 

  (一)采取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政府债券投入等措施,逐年增加自治区级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专项资金。

 

  (二)整合财政专项资金集中用于自治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组建内蒙古环投公司,尽快启动环保基金投入运行;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进入环保领域,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放大财政资金杠杆效应,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生态环保建设,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

 

  (四)各级党委、政府结合环境保护税费改革、自治区级以下环保监测监察执法机构垂直管理改革,将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执法运行经费和能力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五)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大力发展新兴产业,努力培植财源,随着地方财力的增加,逐步加大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

 

  四、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空间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研究不够,特别在产业环境风险控制上措施不多,高耗水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极大。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按照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结合区域特点,科学论证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严格“十三五”经济发展战略环评、区域规划环评和项目环评,控制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优化升级产业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严格控制产业环境风险,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显著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使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控制要求。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对全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科学研究、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自治区经信委、水利厅、国土厅、住建厅、环保厅加强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的用水、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环节严格把关。

 

  各盟市党委、政府:

 

  (一)落实主体责任。对本地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负总责,严格落实自治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坚持有保有压、有扶有控,推动传统产业与新兴产业融合发展,控制资源型产业单纯规模扩张,注重运用高新技能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能源、化工、冶金、建材、农畜产品加工等产业,突出发展资源延伸加工产业,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电石等行业新增产能,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先进工艺改造提升项目应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

 

  (三)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落实国家、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强化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根据生态环境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合理控制总量规模。调整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清理整合工业园区,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

 

  (四)建立长效机制。严格项目准入,落实自治区《限期开发区域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指导目录》,编制实施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加强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高新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坚持“以水定产、量水而行”,强化计划用水管理,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实施水效“领跑者”行动,着力推动合同节水,提高工业用水效率。

 

  五、呼伦贝尔、兴安盟需重视搞粗放式无序开发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兴安盟与锡林郭勒盟搞“煤水合作”发展煤化工的动议令人忧虑。

 

  责任单位:自治区发改委,呼伦贝尔市党委、政府,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目标:严格按照国家“十三五”规划,科学合理确定产业布局。严守主体功能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红线,强化规划环评指导控制作用,严把煤化工项目准入门槛。“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

 

  整改措施:

 

  自治区发改委统筹协调推进国家、自治区产业规划布局,严守空间开发和生态底线,严把项目准入门槛;“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党委、政府严格落实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对本地区产业发展布局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

 

  (一)严格控制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严格控制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锡林郭勒盟煤化工项目建设规模,“十三五”期间,除列入国家规划的煤化工项目外,不再布局煤化工项目。

 

  (二)加强煤化工项目监管。对国家规划布局的煤化工项目,从立项到投产运行各个环节,严格落实项目核准、项目建设运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要求,加强推进不同阶段的生态环保监管,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要认真梳理、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多还旧账,不欠新账,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强化绿色发展理念,上项目既要看到地方资源优势,更要重视对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和后果。

 

  (四)建立煤化工项目管理长效机制。所有非涉密煤化工项目必须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办理,及时将项目核准、规划选址、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安全评价等批复文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源头上预防环境污染,推动煤化工产业绿色发展。

 

  六、全区多年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对矿山地质环境造成影响。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到2018年新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150平方公里,到2020年新增矿山环境治理面积300平方公里,生产矿山的分期治理到期验收率达到100%。实现“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新建大中型矿山基本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全区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编制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成立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内容,并统筹协调各盟市整改工作。

 

  (二)各盟市党委、政府集中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到2020年,取得明显成效。

 

  (三)生产矿山要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办法》,按照“谁破坏、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实现生产矿山治理与破坏平衡。

 

  (四)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分期治理和闭坑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七、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无序开发问题突出,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未承担起自然保护区的管理责任。89个保护区中,41个存在采矿、探矿及工业企业663家,且普遍未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持续整改

 

  整改目标: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到2020年,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立即着手对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已关停的矿山企业全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到2018年12月底取得阶段性结果。确保自治区主管部门,各盟市党委、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健全工作制度,强化监督管理。保护区主管部门,对照职能职责履职到位。

 

  整改措施:

 

  按照国家10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和自治区8部门《关于清理整顿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通知》(内环函〔2016〕203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经信委、林业厅、环保厅配合编制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有序退出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保厅、经信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对照保护区项目清单督促各盟市党委、政府加快推进保护区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各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清理整顿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全面清理整顿。各盟市党委、政府对自然保护区内663家工矿企业逐一进行核实,拉单挂账,销号管理。位于核心区、缓冲区的立即停产;属于违法违规的,拆除设施设备、清理场地,制定生态恢复方案,限期恢复生态环境;手续完备的,按照协议逐步退出保护区,实施生态恢复。实验区内合法探矿权、采矿权,限期退出保护区;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全部实现达标排放。

 

  (二)加强督查督办。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督察督办,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汇总后报自治区整改小组办公室,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盟市由自治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建立长效机制。

 

  1.自治区政府制定实施《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配套制定《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加强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完善部门共建、信息共享、协调联动机制。落实《关于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生态影响审查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强化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项目监管。

 

  2.进一步厘清自然保护区管理主体责任,逐步理顺保护区管理体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制,强化综合管理和行业主管的衔接配合,完善环保、林业、国土等部门对自然保护区联动监管工作制度,加强自然保护区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管。

 

  3.加快编制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内蒙古自治区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2016-2025年)》。

 

  八、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呼和浩特段、包头段仍有195家采石采矿企业,落实自治区政府矿山清理整顿要求严重滞后,仅完成清理任务的18.2%。大青山管理局包头分局、包头市国土资源局违反规定办理采矿权延续。

 

  责任单位:自治区林业厅,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经信委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按照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的原则:2017年6月底前完成对118家无证及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后取得相关证照的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核心区和缓冲区内32家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取得相关证照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实验区内45家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取得相关证照采石采矿企业清理取缔。195家采石采矿企业全部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牵头制定大青山自然保护区采矿企业清理整顿和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恢复治理方案,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林业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工作。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专项清理工作组,严格按照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制定详细实施方案,对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进行专项整治。

 

  (二)强化工作责任。自治区林业厅会同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党委、政府对大青山保护区采石采矿清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整改清理工作。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及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吊销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相关证照。自治区林业厅负责大青山保护区内采石采矿企业的清理督查指导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三)加强督察指导。自治区林业厅组成由2位厅领导带队的督察指导组,进行定期调度、督查指导,督促2市按计划推进整改,全面落实整改工作。对于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市、旗县区和相关部门,由自治区政府进行约谈;对履职不到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建立长效机制。2市及相关旗县区要强化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大青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建设力度,杜绝关停取缔企业“死灰复燃”。依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对保护区的范围和功能区进行科学调整,将保护区外围周边一些有保护价值、动植物资源丰富的区域划入保护区,将保护区边缘乡镇村庄或人口密集区域调出保护区,进一步优化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布局。

 

  (五)严肃责任追究。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有23家石灰石、铁矿石开采企业。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自然保护区内设置的矿业权立即全部停止勘查及开采活动,实施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如期完成整改任务。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编制自然保护区采矿企业清理整顿和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统筹协调推进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工作;自治区林业厅、环保厅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配合工作;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按照治理方案,安排分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对保护区内的23家生产开采企业逐一核查,一企一表,停产整顿,明确退出时限,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二)对鄂尔多斯市发证位于核心区的矿山企业,在2018年6月底前退出保护区;对位于实验区的矿山企业,在2018年12月底前退出保护区。对自治区发证的矿山企业,待自治区政府出台退出政策后,在2019年6月底前有序退出。

 

  (三)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十、自治区级甘草自然保护区内有14家石膏矿开采企业,大多数直至2016年上半年才停产。在2015年,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印发后,国土资源部门仍对25宗采矿权续证。

 

  责任单位: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

 

  督导单位:自治区国土厅、林业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20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全面清查在自然保护区内开矿、挖沙、采石等法律明令禁止的人类活动,切实把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杜绝一切不符合自然保护区功能定位的开发建设活动。对保护区内各类违规建设项目依法关停,限期退出保护区,全面恢复保护区生态功能。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负责督促推进自然保护区石膏矿开采企业清理整顿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鄂尔多斯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清理整顿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安排分期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

 

  (一)落实整改责任。鄂托克旗党委、政府要逐企逐项制定整改退出方案,并把每一项任务、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问题都列出清单,建立台账;按照“一个问题、一名领导负责,一套整改办法、一套整改档案、一支整改队伍”的思路进行整改。

 

  (二)加快整改进度。依法立即关闭并限期拆除3家违规开采项目,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生态治理。对11家部分手续合法的石膏矿开采企业,逐步有序退出,完成生态治理。对2015年后续证的矿业权,注销采矿权,逐步恢复生态。

 

  (三)加大执法力度。鄂尔多斯市政府督查室、市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要联合鄂托克旗党委、政府,不断加大保护区内管护巡查频次,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对各类违规开发建设行为实施高限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震慑力。

 

  (四)加强组织保障。

 

  1.加强领导。成立鄂尔多斯市甘草自然保护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2.落实责任。鄂托克旗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整改落实。

 

  3.严格督导。实行挂账督办、专案盯办、跟踪问效,全面掌握整改进度,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责任。

 

  4.公开信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五)加强责任追究。自治区案件查办组启动调查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自治区各级职能部门违规在在保护区内为231家企业办理采矿证,其中仅在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就办理83家,特别是2013以来,仍违规为10家企业发放采矿证。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厅,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林业厅

 

  督导单位:自治区党委督查室、政府督查室

 

  整改时限:2019年9月底

 

  整改目标:制定分阶段整改方案,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措施:

 

  自治区国土厅负责牵头制定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方案,统筹推进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整改工作;自治区林业厅按照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相关盟市党委、政府按照自治区的分阶段整改方案组织实施。

 

  (一)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按照分级处理的原则,依据保护区级别和矿业权发证权限,分级提出保护区内矿业权处理意见。

 

  (二)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制定详细清理整顿实施计划,限期完成保护区有序退出矿业权清理任务,组织旗县人民政府依法对退出的矿业权进行现场清理,拆除勘查开采设施,收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

 

  (三)自治区成立全区自然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统筹。各相关盟市、旗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四)各相关盟市党委、政府对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负主体责任,各旗县人民政府是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的实施主体,各级行政主要领导是清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加强政策与措施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十二、2014、2015年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违规审批位于蒙格罕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兴安盟义和哈达采石场5万立方米/年花岗岩采矿项目。

 

  责任单位:兴安盟党委、行署

 

  督导单位:自治区国土厅、环保厅

 

  追责单位: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案件查办组

 

  整改时限:2018年12月底

 

  整改目标:停止建设行为、注销采矿权,恢复矿区自然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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