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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一、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符合国家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农药广告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

  二、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三、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四、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如“无害”、“无毒”、“无残留”、“保证高产”等。

  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五、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六、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农药科研、植保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用户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

  七、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错觉。

  八、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九、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十、农药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农药安全使用规定的用语、画面。如在防护不符合要求情况下的操作,农药靠近食品、饲料、儿童等。

  十一、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十二、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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