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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公告(2016年第3号)

2016年第3号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经审核,决定授予天津静海国家粮食储备库等246户企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将北京怀柔国家粮食储备库等118户企业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有效期延续至2021年8月,对北京市顺义粮食收储库等125户企业的部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进行变更。

  我局将向上述企业颁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向本次认定未取得资格企业、未予延续资格企业及不同意变更资格事项的企业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请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协助将上述行政许可文书发放至相关企业,收回并销毁已作废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证书。

  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2016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2.2016年延续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名单

  3.2016年变更部分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事项企业名单

  国家粮食局

  2016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