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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进口水合肼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终裁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5年6月17日发布该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5年6月17日起5年。2006年12月7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94号公告,对原产于法国阿科玛公司的100%浓度水合肼执行价格承诺。

  2010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该年度第34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本次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与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中列明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251010。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维持原反倾销措施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及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继续发生,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水合肼对中国的倾销有可能再度发生。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自2011年6月17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05年第3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商务部2006年第94号公告的内容执行价格承诺,实施期限为5年。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1年6月1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1年6月17日起执行。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法国的进口水合肼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裁定

商务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