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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09第74号)

  2004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4年11月3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9年11月3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和美国的进口三氯甲烷,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3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9年11月30日起,终止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105号

海关总署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