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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增列监管方式的补充公告公告

(海关总署2005年第47号)

  为进一步明确出口加工区货物报关单和备案清单中监管方式的适用,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5年第42号公告补充如下:

  监管方式“保税间货物”(代码1200)适用于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海关保税场所及保税区域之间往来的货物。但对出口加工区企业之间结转(调拨)的成品和料件,监管方式仍填报“出口加工区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和“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代码5000)。

  上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