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网 - 产品 - 企业 - 商机 - 原料报价 - 资讯 - 人才 - 专家 - 会展 - 助手

首页 » 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其他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3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收集、整理各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针对《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共同对《目录》中的部分条目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水平的变化,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技术规格进行了相关调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目录》中部分条目所列税则号列进行了相应调整和修正,同时对其中个别商品的名称等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正(详见附件)。

  二、调整后《目录》自2008年12月15日起执行,即2008年12月15日及以后新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以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其进口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的《目录》执行。

  为保证《目录》调整前审批的老项目顺利实施,对2008年12月15日以前批准的国内投资项目,其进口设备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仍按照调整前《目录》执行。但对于有关进口设备按照调整前《目录》审核不符合免税条件,而按照调整后《目录》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自2008年12月15日起,可以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货物已经征税进口的,不再予以调整。

  自2009年7月1日起,国内投资项目项下申报进口的设备一律按照调整后《目录》执行。

  三、现行政策对国内投资项目项下进口设备的免税条件另有规定的,有关进口设备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附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8年调整)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