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网 - 产品 - 企业 - 商机 - 原料报价 - 资讯 - 人才 - 专家 - 会展 - 助手

首页 » 地方性文件 » 农药

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监督领导小组关于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廉政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月19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现将省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监督领导小组《关于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廉政工作的规定》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陕西省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监督领导小组关于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廉政工作的规定

  为了推进主要农资商品专营的廉政建设,克服生产、分配和供应中的不正之风,加强农业基础建设,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把化肥专营监督实施办法扩大到农药和农(地)膜,实行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的全面监督。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分配公开

  (一)经营单位公开的内容:化肥农(地)膜的分配计划、货源情况、分配政策、供应办法、供应价格、计划执行情况,挂钩化肥供应标准。农药因省上无固定的计划货源和统一价格,可采取适当形式公开货源组织和分配供应情况,提高分配供应的透明度。

  (二)生产企业公开的内容:生产计划、调拨情况,超产自销数量、价格和销售对象。

  (三)公开的时间:每年公开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具体公布时间由各级政府和有关业务部门掌握。县(市、区)以下还可以按批次公布。

  (四)公开的形式:省、地(市)在报纸或电台、电视台公布;县(市、区)通过广播站或印制公告进行公布;乡(镇)张榜或用黑板报公布,并向村委会下发文件。

  (五)凡未按上述要求进行公布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二、发证到户

  (一)挂钩化肥一律凭票证或交售单供应,证、票、交售单由收购单位直接发到户。

  (二)粮食、棉花、食油、烤烟、蔬菜五种农副产品,在签订收购合同后最少先预付百分之五十的挂钩化肥,其余部分待交售任务完成后一次付清。生猪、漆木油、蚕茧三种农副产品的票证,在收购时发放。

  (三)扶贫、救灾专用化肥,专肥专供,可凭票证供应,也可将指标落实到户,凭介绍信供应或直供到农户。

  (四)挂钩、扶贫、救灾用肥以外的计划分配化肥和计划外采购化肥(含小化肥)及农(地)膜是否实行票征供应,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自行决定。如果货源有保证,可以实行敞开限量销售,严禁卖大户和临时短期敞开的销售办法。为了鼓励农民购肥(膜)的积极性,在供应淡季也可根据货源情况不凭证凭票,敞开销售。如货源不足时,仍要实行票证供应。基层票证发放和供应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造册登记、签发供应票证,于使用季节前全部发到户。

  (五)农药是防治病虫害的重要物资,乡(镇)政府和供销社,要根据防治病虫害的需要和货源情况,及时供应,保证需要。

  (六)发放的所有票证,均应规定有效时间,在有效期内,必须保证兑现。

  三、全面监督

  (一)省化肥专营监督领导小组改为省化肥、农药、农(地)膜专营监督领导小组,由省纪委、监察厅、供销社、农牧厅、石化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的负责同志组成。由主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纪委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和省供销社主任任副组长,办公室设在省供销社,办理日常工作。地(市)、县(市、区)、乡各级政府都要参照省上的安排,成立相应机构,由同级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办公室设在同级供销社。村组设立专(兼)职监督员,随时监督分配供应情况。

  (二)本着层层负责,全面监督的原则,各级专营监督领导小组对本级化肥、农药、农(地)膜经营部门和生产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上级对下级直至农户,可进行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每年至少检查两次,一般在春耕和秋播用肥(用药、用膜)旺季进行,特殊情况下可随时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检查情况要逐级上报。

  四、严肃查处

  (一)对私批化肥、农药、农(地)膜(或指标)、倒贩牟利、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非生产、经营单位,都要严肃查处,并将结果公布于众。

  (二)对私批化肥、农药、农(地)膜的,先按所批商品价值(按综合价计算)罚款,并扣发销售人员一个月工资,再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及刑律的要依法惩处。对截留化肥、农药、农(地)膜或票证。优亲厚友的干部(含村、组不脱产干部),也要视其情节给予经济处罚,是党员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三)对倒贩牟利、抬价销售、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按有关经济法规和规定认真查处。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报省纪委和监察厅。

  (四)有关部门和个人都要支持专营监督工作,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生产、经营部门索要专营商品或有意刁难。否则,本人所在部门应批评教育,适当处理。情节恶劣问题严重的,监察部门应按专营政策和专营纪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五)对群众揭发举报的化肥、农药、农(地)膜的生产、供应方面的违纪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查处。一般违纪案件要在半月内结案,重大案件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结案。

  (六)对违纪案件隐匿不报,有案不查或迟延误事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

一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