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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1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法释〔2006〕4号公布,自2006年7月28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和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二)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三)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三人以上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三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十人以上轻伤的;

  (六)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七)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刑法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相关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 ·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000年12月23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本溪市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办法 (2007年9月6日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 ·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宁波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 ·浙江省环境污染监督管理办法 (2006年7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 ·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1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长春市防治塑料制品污染环境管理办法 (2001年10月26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04年6月2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公布的《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
  •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 (2004年2月21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