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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化肥农药农膜加强生产管理和实行专营的通知

(苏政发〔1988〕171号发布)

  为了争取明年农业丰收,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管的决定》(国发〔1988〕63号文件),除继续贯彻省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农药产销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88〕87号文件)以外,对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实行专营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管理

  1.严格生产管理。对市县乡小磷肥、复混肥生产企业,农药生产企业(包括农药复配企业)一律实行准产证制度。准产证由省化工部门核发。农膜生产企业除由国家轻工部批准的以外,由省轻工部门批准定点。上述颁发准产证和农膜企业的定点工作增多要求于年内完成。未获得准产证的企业,一律不得生产。

  2.化肥、农药、农膜企业应按照省下达的计划生产。这些企业的生产用电和用煤,必须优先保证,省分配各地的小氮肥、小磷肥的生产用电和平价煤,不得挪用扣减。凡发现擅自挪用扣减上述企业的煤、电,使企业增加成本的,由当地财政弥补;要实行农药、农膜原料的专供制度,省内生产的农药主要原料,由省计经委会同主管部门作好计划衔接,原料生产单位要按计划执行。国家分配和地方进口的农药、农膜原料,实行专料专供,严禁挪用。地方进口的化肥以及农药、农膜原料所需的外汇,由各级计经委在留成外汇中安排。确有困难的,用调剂外汇解决。

  3.加强质量管理。化肥、农药、农膜生产企业,必须加强质量检验,产品必须标明生产厂名,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各级标准部门应会同或委托农业、供销部门,强化对化肥、农药、农膜的质量检查。严禁伪劣产品流入市场,坑害农民。凡发现伪劣产品,应立即责成企业收回销毁,限期整顿,必要时吊销准产证,对危害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惩处。

  二、对化肥、农膜实行专营

  1.除农药已实行专营以外,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化肥、农膜也由各级农资部门归口专营。除农资部门和受农资部门委托的单位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插手经营上述产品,严禁转手倒卖,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2.栖化、南化生产的化肥,除规定由国家分配的以外,其余均由省农资部门收购,属计划外超产的化肥,由农资部门按优惠价格收购。凡企业因协作生产化肥的原料需用化肥补偿返还的,须经省计经委批准后执行。

  3.市县化肥生产企业(包括县以下的小磷肥和复合肥企业)所生产的化肥,继续实行地产地用,纳入所在市县分配计划,由县农资部门经营。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县安排的计划,由企业直供基层供销社,以减少中间环节。地方小化肥厂可否根据县分配计划,将一部分化肥凭证按国家规定的零售价格按政策直接供应农民,由市县决定。对化肥厂技术改造发放的兑现化肥的债券,要优先保证供应。

  4.由国家有关部门专拨的各项专用化肥和各系统用自有外汇进口的专用化肥,也由省农资部门归口经营,并根据主管部门提出的分配计划供应。

  5.地方各级进口的化肥和农膜,均由农资部门经营,并纳入当地的年度分配计划,不得挪用。

  6.在实行化肥、农药、农膜专营以后,省农资部门必须根据国家安排的生产计划,提出分配意见,由各级农资部门与生产企业签订好合同,产销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农资部门应按合同及时收购、调度,银行要在资金上优先予以安排,确保淡季储备,用季供应。农资部门未能按时收购的,允许生产企业自销转供其他有权经营部门;由此而发生当地化肥、农药、薄膜缺口影响农业生产的,专营部门要对此负责。

  7.化肥、农膜的零售业务,由各地基层供销社会承担,县以下(不含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单位可受基层供销社委托,结合技术推广,对农民实行有偿或承包服务。

  三、加强化肥、农膜的计划管理

  1.省级掌握的化肥、农膜资源(包括国家统配、大厂生产分成、用地方外汇进口和向省外协作的化肥),纳入全省年度分配计划。分配计划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农林厅、供销社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计经委下达。各地的化肥、农膜分配,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2.为了应付各种突发或特大自然灾害的抗灾需要,省市县三级都应在制定化肥、农药年度分配计划时,留出一定数量的救灾储备。省安排的救灾化肥、农药,分别由化工部门和农资部门专户储存。所需的贷款指标,银行要优先保证,利息由财政承担。救灾农药所需的原料由省主管部门在计划中划出一部分,专门安排,并与调拨计划挂钩。此项救灾化肥、农药的分配,由省农业部门会同农资部门根据灾情提出方案,经省计经委审核,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3.严格控制化肥出省。栖化、南化生产的化肥和各级进口、协进的优质化肥(包括尿素、磷铵),除国家规定的以外,需要调运出省的,需报经省计委审核,由省农资部门签发准运证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地产小化肥,需要出省的,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由省农资部门签发准运证明。各交通部门对无准运证的化肥,不得办理运输。

  四、严格化肥、农膜的价格管理

  1.化肥、农膜的出厂价格,由省市物价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会同工业主管部门,分别制订。严禁越权变动价格。

  2.化肥、农膜的零售价格,凡由省统配的化肥、农膜,分品种实行全省综合价。各系统进口的化肥,由省物价部门会农资部门制定,原则上一年一定。农资部门由于执行综合价而发生的虚盈虚亏,逐年结转纳入下年度的综合价中冲抵。市县地产化肥,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农资部门核定零售价,原则上一市一价,也可以一县一价。

  3.各地自行进口或协进化肥的零售价,经市县物价部门审核,纳入市县综合零售价,也可以实行代理价,但要力争一市一价,一县一价,防止价格上的混乱。

  五、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生产和专营的组织领导

  1.省市县都要成立由政府领导和计(经)委、农业、供销、化工、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银行、税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专营中的重大问题。

  2.各级农资部门对搞好化肥、农药、农膜专营,负有重大的责任。要坚持为发展农业生产服务的宗旨,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供应计划,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严明纪律,建立责任考核制度。要增加专营的透明度。省市县乡四级农资部门要将专营品种的总货源,向同级农业部门通报,按省的分配政策,共同制定分配计划,经报请同级农资专营领导小组批准后,连同价格一起公诸于众,加强群众检查监督,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政策兑现情况。要根据货源情况和农时需要,负责做好调度供应工作。要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共同做好专营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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