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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批复

(国函[1999]9号)

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环保总局,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

  国家计委《关于呈送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的报告》(计地区〔1998〕2230)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国家计委会同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和环保总局、水利部、建设部等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到2010年,长江上游干流四川省与重庆市交界断面和三峡库区总体水质基本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长江干流城市江段和主要支流水质要符合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规划区内城市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化学需氧量(COD)的允许排放量,重庆市和四川省分别控制在38万吨和23.6万吨以内。

  二、《规划》是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的重要依据,长江上游地区的各项活动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长江上游省(市)要依据《规划》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规划和计划,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三、为实现《规划》目标,要抓紧做好有关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对于《规划》提出的项目,要突出重点,搞好论证,按照项目的审批程序,分期分批地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要确保列入年度计划的整治项目资金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为改善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机制,可在《规划》范围涉及的城市进行污水和垃圾处理收费试点,收取的费用要专款用于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重庆市和四川省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原国家环保局《关于淮河流域城市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7〕112号)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建设部、环保总局批准后实施。

  五、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分别对本辖区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在确定的期限内分别达到《规划》所要求的水质标准。环保总局及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保执法监督,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按照《规划》要求,实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的总量控制。同时,在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工作中要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环保局《关于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复函》(环监〔1992〕054号)提出的要求。

  六、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整治方案,下大力气进行长江上游水污染整治工作。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规划》要求,给予积极配合和支持。

国务院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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