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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化肥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6〕1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化肥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委局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把化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加强农业的一件大事来抓。要从全国、全市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围绕完善有关政策、整顿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管理、稳定化肥价格,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做好各方面相关工作,在确保不误农时的基础上,保质、保量并严格按照国家和全市规定的价格将化肥兑现给农民。

    二、化肥流通继续以供销总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为主渠道,县级及县级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中心)和化肥生产企业为辅助渠道(以下称“一主两辅”渠道)。要针对我市目前存在的部分单位和个人无照经营、倒买倒卖化肥的现象,继续由市商委牵头,会同市工商局、物价局、技术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搞好我市化肥流通秩序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大对化肥市场的监督管理力度,重点清查“一主两辅”渠道以外的化肥经营单位和个人,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和倒买倒卖化肥的非法行为。今后,除国家规定的“一主两辅”渠道外,我市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化肥。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精神,继续对我市化肥生产和经销予以支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并保持稳定。对生产化肥所需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矿石、电力等原材料和资源,各有关部门要优先保证,现有平价部分的数量不得减少;铁路、交通、港口等部门要优先保证化肥及其他原材料的运输;对化肥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有关银行要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供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贷款规模,并与生产、经营单位密切配合,加强资金管理,防止挤占挪用。

    四、待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化肥储备制度确定后,由市计委牵头,会同我市有关部门,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建立我市化肥储备制度的具体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通知》精神和我市的统一规定,加强管理,在巩固以往整顿化肥流通秩序所取得成果的基础上,切实搞好我市化肥的生产和购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