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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的批复

(国函[1996]52号)

河南、安徽、江苏、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水利部、财政部、建设部:

  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申请批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的请示》(环控[1996]34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及“九五”计划》(以下简称《规划及计划》),请你们优先纳入“九五”计划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二、《规划及计划》是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要依据,淮河流域的经济建设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及计划》的要求。河南、安徽、江苏、山东四省(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规划及计划》的要求,尽快制定本省、本系统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实施计划。抓紧进行有关项目准备工作,突出重点,分期分批按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列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确保1997年实现全流域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放,2000年实现淮河水体变清的目标。

  三、同意《规划及计划》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1997年,全流域化学需氧量(以下简称COD)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为89.02万吨,其中:河南省24.72万吨,安徽省20.77万吨,江苏省17.15万吨,山东省26.38万吨;2000年,全流域COD最大允许排放总量为36.8万吨,其中:河南省12.74万吨,安徽省7.7万吨,江苏省9.89万吨;山东省6.47万吨。

  四、同意《规划及计划》关于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七大控制区及34个控制单元和100个控制子单元的划分。

  同意《规划及计划》关于82个水质控制断面的水质要求、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不同行业的排放要求、控制断面以上主要城镇的COD最大允许排放量、主要排污口的COD最大允许排放量、各省市县分期削减排污量的最低要求及落后工业设备淘汰指标等。

  四省所辖淮河流域的水质分别要达到省界水质标准的要求。

  五、《规划及计划》水污染防治备选项目303个左右,约需投资166亿元。资金来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多方面筹集。要努力提高防治资金的使用效益。四省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项目业主单位按项目申请、评估、审批和贷款程序,分批予以落实。对列入年度计划的水污染治理项目,四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确保建设资金按期到位。请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促。

  六、四省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及计划》的要求,抓紧制订本省淮河流域重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排水管网建设的分阶段计划,抓紧建设工作。

  为建立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机制,可进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试点,收取的费用专项用于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试点城市名单由建设部、国家环保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研究确定。具体收费试点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于1996年9月30日前发布,由四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实施清洁生产,严格控制新污染源。要按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规划及计划》的要求,分别采取“关、停、禁、改、转”及限产限排等措施,限期治理工业企业(包括乡镇企业)污染源。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抓紧拟订、公布淮河流域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并积极配合四省做好水污染防治适用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工作。

  八、四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执法监督,严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领导小组要及时协调、解决有关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快研究建立水污染防治监督体制、污染控制监测指标体系,加强监督、检查。

  四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团结治污,按照《暂行条例》和《规划及计划》的要求,共同做好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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